2021年5月,桂林市灌阳县的蒋先生的修理厂被人拍摄短视频并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配文为“骗子公司,司机朋友们注意”。与视频发布者唐某山协商无果后,蒋先生将其诉至法院。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唐某山在该短视频平台为蒋先生的修理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2月22日,蒋先生收到了3000元精神抚慰金,对方的道歉视频也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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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山发的道歉视频截图。

2018年8月,蒋先生租赁他人场地作为汽车修理厂,为降低经营成本,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蒋将部分大厅租赁给广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共用大厅办公,并分别挂牌亮照经营。

该公司其中一项业务是提供代办网络预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报名的中介服务。2020年4月,唐某山向该公司支付报名费,随后又要求退费,该公司以超过驾校规定的时限为由不予退费,并告知唐某山只能延期参加考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纠纷。

2021年5月22日,唐某山在其本人短视频号上发布视频,视频中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单、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门面及名称,并标注“骗子公司,司机朋友们注意”。这条视频的点赞数达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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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唐某山发的视频。

蒋先生得知后,多次联系唐某山要求删除该视频并赔礼道歉,对方均拒绝,于是蒋先生向灌阳法院提起了诉讼。唐某山在领取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又在短视频平台重新发布该视频,经主办法官批评教育后,唐某山删除视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某山因退费等问题与广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纷争。在该公司已经搬离原告办公场地的情况下,唐某山发布的短视频涉及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内容失实,语言具有欺骗性,特别是唐某山在应诉后又重新发布该视频,公然蔑视法律,且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客源主要来自周边居民,唐某山的行为造成蒋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蒋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唐某山不得再对原告汽车修理厂的名誉权进行侵害,赔偿原告汽车修理厂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上为蒋先生的汽车修理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准,至少保持十天)。

唐某山不服,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桂林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唐某山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贰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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