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微信客户群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范畴
成都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1)川0180民初2434号龙某与某禽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禽业公司系一家以养殖、批发、零售鸡、蛋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禽业公司。龙某于2017年8月25日入职到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龙某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内容。龙某在职期间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邢某共同负责重庆某区域鸡蛋产品销售工作,并由邢某组建“某某岭报单群”微信群与客户进行接洽。该微信群人员构成主要为某禽业公司重庆某片区的蛋类购买客户,亦有某禽业公司管理人员在群内,客户对蛋类的需求通常通过该微信群发布,龙某亦通过该微信群对客户发布的需求信息进行确认并送货。
邢某于2019年离职后,该微信群交由龙某管理。2020年11月10日,龙某辞职,并于当年12月到邢某经营的“某庆福蛋品”公司工作。龙某自述受邢某安排,将某禽业公司管理人员从“某某岭报单群”移出,将群名称变更为“某庆福蛋品报货群”,自己的微信名称变更为“某庆福蛋品龙某187XXXX6715”,在该群内销售邢某经营的蛋品。2021年2月龙某离开邢某经营的公司,并退出“某庆福蛋品报货群”微信群。
某禽业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龙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履行与其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 000元、损失288327.29元。
判决结果
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龙某是否应受竞业限制约束,而其核心即在于龙某是否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龙某在某禽业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相对固定的客户信息。围绕客户信息组建的微信群,形式虽有别于传统客户信息承载方式,但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微信已成为大众的主要通讯工具的现今,人员相对稳定,客户信息相对精准,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相对固定的客户微信群,是企业与客户交流沟通信息的经营平台,区别于泛化的广为公众知悉的一般商户名单,更具商业价值与竞争优势。故本案中的微信群属于某禽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公开性及商业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同时,某禽业公司亦安排有管理人员进驻该微信群,应视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举措。
因此,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龙某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受竞业限制约束,判决龙某支付某禽业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客户微信群作为中小企业经营销售的重要资源,往往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已逐渐成为一种准商业秘密。本案将企业拥有的人员相对稳定,需求相对精准,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相对固定,并与之进行商业买卖与交流的客户微信群认定为商业秘密,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大特性,也符合当前企业商业秘密形式多样化的实际,对于疫情防控背景下中小企业司法保护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同时,在认定普通劳动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本案紧紧围绕劳动者是否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侵犯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竞业限制核心要件进行判断,合理划分了人才流动与企业权利保护的边界,对于公平公正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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