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专设一节,明确了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标准等重要内容,其中言词证据种类包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言词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对于案件定性量处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重视对言词证据的审查,以保障案件质量,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分标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分标准(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专设一节,明确了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标准等重要内容,其中言词证据种类包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言词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对于案件定性量处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重视对言词证据的审查,以保障案件质量。

客观认识言词证据的重要性

言词证据是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收集、调取的其对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对案件事实有极其重要的证明价值和作用。一是有助于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被审查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情节往往能够通过言词证据得到最直观的体现,有助于办案人员准确把握和认定案件事实;二是有助于及时补强证据,言词证据中往往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细节性、隐蔽性证据,既可以指引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又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及时发现新的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及线索,同时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印证,帮助排除合理怀疑和矛盾;三是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言词证据的内容中除了相关人员对事实的陈述外,往往还包含个人的辩解等内容,通过对言词证据连贯性的全面审核可以明晰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恶性和认错悔错态度,以便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精准处置。此外,《条例》第六十条明确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因而办案中既不能忽视言词证据的作用,也不能将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理性看待言词证据的复杂性

言词证据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判断能力及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往往会具有真假混杂、反复易变的特性,同时,言词证据的收集形成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对相关人员语言表述的内容进一步加工转换为文字,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归纳水平等也会对言词证据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中既有因涉案人员趋利避害、畏惧心理导致审查调查过程中时供时翻,也有因认识错误、认知障碍等作出虚假陈述,因而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言词证据的复杂性,尤其要慎重对待供证矛盾。

首先,违纪违法案件的证明过程是通过依纪依法认定的事实对客观事实予以重现,由于认知、记忆等因素导致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一定程度上符合办案的规律和特点,对于供证矛盾要理性认识和对待。其次,出现供证矛盾时,应充分把握构成要件事实的充分性,找到证据之间证明案件事实的“最大公约数”,确保定性量处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纠缠与定性处理无关的细枝末节;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供证矛盾,需要通过重新梳理证据体系、补充或核查证据等手段进行审慎分析、论证,确保矛盾能得到合理解释或者排除。

强化言词证据审核的客观性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言词证据往往以笔录的形式呈现,常见的有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条例》第六十一条要求审查认定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言词证据的审查过程也要判断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还应从证据相互印证角度判断是否存在矛盾,确保论证结果的可靠性。

一要从取证过程的角度,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言词证据的取得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记录形式上也应符合规定。一方面要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包括是否注明起止时间、地点,有无相应的审批文书,首次谈话有无告知权利义务,补充和更正之处是否经本人捺印确认,笔录有无交本人确认后签名捺印。另一方面要注重言词证据制作过程的审查,如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规定,办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取证过程是否自然流畅,制作笔录、核对笔录时间是否合理等,从而查明言词证据的获取形式、固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后续审查运用言词证据夯实基础。

二要从逻辑经验的角度,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言词证据,要坚持单个审查与比对分析相结合,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首先需要关注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审查调查人供述是否稳定、一致,对于翻供翻证的,需从翻供翻证原因及证据印证方面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可信。其次应注重言词证据的合理性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和常情常理,如果违反常情常理或常识则应引起高度重视,坚持阅卷审查和听取意见相结合,在审理谈话环节当面听取其意见和辩解,以形成内心的高度确信。

三要从证据对比印证的角度,审查言词证据的关联性。办案中要坚持客观性证据验证的原则,通过充分挖掘和运用言词证据中蕴含的事实情节或证据线索,寻找细节性、隐蔽性证据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证明能力,如受贿案件中特殊的收受财物方式、特殊时间地点等情况,如果时间久远,还需让当事人说出印象深刻的原因,增加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同时审查言词证据之间的吻合度、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印证程度,尤其是能否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确保案件关键事实、关键环节的充分证明,及时发现并补强证据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确保证据间的矛盾能够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释。(周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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