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办法是↓↓↓
2个规范是↓↓↓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稳定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管理制度、制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管理办法,形成完整的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对于进一步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亟需出台这3个办法和2个配套规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交运规〔2019〕14号)
共6章38条,包括总则、行车组织基础、正常行车、非正常行车、施工行车、附则等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运营单位合理制定行车计划,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运行能力,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并持续改进和优化;列车运行图的编制既应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有效发挥线路能力,又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办法》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车指挥层级、行车方向、列车等级、行车调度命令、行车组织方法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统一行业行车组织的基本规则。其中,重点对各种行车组织方法的行车凭证和安全防护等内容提出要求,着力保障行车安全。
二是规定了正常情况下基本的行车组织规则。按照行车组织程序,对运营前准备、乘务组织、车站行车监控和运营结束等方面的安全作业作出规定。明确运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营运;规定驾驶员单次值乘的最大时长和连续值乘最小间隔,强调运营单位应在出勤时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保障驾驶安全;提出驾驶员开关门作业时的操作要点,严防夹人夹物动车;规定车站行车人员要做好行车监控,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监控及应急处置;提出共线、跨线运行方式下行车调度和异常情况处置的原则;明确了车辆基地调车、试车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三是规定了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作业规则和安全防护要求。明确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在保证行车安全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分别规定了抢修施工作业、列车限速运行、越防护信号机禁止信号、列车自动防护失效、列车退行、列车越站、反方向行车、列车救援、道岔故障、联锁失效、接触网(轨)失电、区间乘客疏散等典型非正常行车场景,以及发生地震、恶劣天气、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行车调度程序、安全作业规则、安全防护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人员安全和行车安全。
四是明确了施工作业的行车组织规则和安全防护要求。要求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并严格执行施工作业计划,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应影响正常运营;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应按照“先通后复”的原则视情安排施工作业。对于设施设备调试、升级、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应制定并组织落实行车保障措施。对于施工列车与相邻施工区域间隔、工程车施工作业、人员与工程车同时作业等方面明确了安全防护要求,从施工行车组织角度保障施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交运规〔2019〕15号)
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基础管理、客运组织、客运服务、乘客行为规范、服务监督与提升、附则等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客运组织的基础要求。从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客运人员岗位设置和配备、车站标志标识、客运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工作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运营单位客运组织的基础要求。
二是明确了客运组织的具体要求。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全过程,对车站客流流线安排、车站开闭、车站巡视、站台秩序维护、客流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越站、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等非正常情况,以及突发事件下的客运组织要求。
三是明确了客运服务相关要求。围绕乘客出行全过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信息服务、进出站服务、购检票服务、候车服务、问询服务、环境卫生、救助服务、无障碍服务、倡议服务、服务承诺、投诉处理等的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了乘客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规定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要求乘客在疏散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提倡文明乘车美德等。
五是建立健全服务提升机制。从内部管理、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等方面,建立健全服务提升机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乘客沟通机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不断促进服务提升。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
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交运规〔2019〕16号)
共5章27条,包括总则、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相关要求、附则等章节以及附件(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一是明确了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明确了甩项工程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从初期运营时间至少1年、初期运营期间发现的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等方面规定了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的前提。对评估内容、功能复测、评估报告和问题整改等提出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了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有关要求。要求至少每3年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开展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重点围绕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方面开展,并对评估内容、功能复测、评估报告和问题整改等提出要求。同时,规定了应当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的3类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运营安全专家库有关规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执行,规定了有关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已开通试运营的线路视同初期运营,应当按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已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线路,视同正式运营。
四是明确了运营安全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明确评估工作基本情况、线路概况、运营安全评估意见和其他意见建议等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将评估报告内容要求与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相应技术规范的章节内容进行对应衔接,并规定了运营安全评估组成员应对评估报告内容签字确认。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 :地铁和轻轨》
(交办运〔2019〕83号)
共9章90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前提条件。从初期运营时间、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遗留问题整改、运营险性事件情况、甩项工程处理、最后3个月运行指标表现、工程资料移交、运营情况报告等方面明确了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前提条件。
二是规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评估要求和方法。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规定的风险点为基础,从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规定了评估要求和评估方法。
三是规定了行车组织的评估要求和方法。主要从运力运量不匹配风险、行车指挥接口风险、调度命令错误风险、正常行车作业风险、非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应急行车作业风险、车辆基地作业风险、调车作业风险、试车线作业风险、施工行车作业风险、施工行车安全防护风险等11个方面,规定了制定行车风险管理措施的要求及评估风险管理措施落实的具体方法。
四是规定了客运组织的评估要求和方法。主要从客流交织风险、车站环境风险、换乘站接口风险、大客流冲击风险、设备故障客流组织风险、突发事件客运组织风险、施工作业客运组织风险、站车标志标识风险、乘客投诉处理等9个方面,规定了制定客运风险管理措施的要求及评估风险管理措施落实的具体方法。
五是规定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评估要求和方法。以土建设施、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系统等为对象,从安全结构运行、养护维修不到位等方面规定了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风险管理措施的要求及评估风险管理措施落实的具体方法。
六是规定了人员管理评估要求和方法。主要从员工继续教育培训,新增、转岗、复岗上岗条件,专业技能培训、人文关怀等方面,对初期运营人员进入正式运营在岗位操作技能、日常培训考核进行了规定。
七是规定了应急管理评估要求和方法。主要从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保障、险性事件、警示教育等方面,规定了应急管理的评估要求和方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
(交办运〔2019〕84号)
共5章1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准备材料,从运营基本情况、网络化运营、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运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等方面,规定了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基于评估工作对运营单位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是规定了网络化运营的评估要求和方法。立足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角度,明确了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换乘站客流匹配评估等3个运营安全评估项目的具体评估内容、方法及要求。
三是规定了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评估要求和方法。按照隐患危害性、治理难度和业务板块,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隐患开展分析对照工作的范围,提出了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对照工作的评估内容及具体方法。
四是规定了运营险性事件的评估要求和方法。明确了对已发生的全部运营险性事件进行评估和分析对照的具体内容与方法;针对未发生险性事件的情况,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对运营单位采取的管控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分析,查验相关措施和治理手段落实情况的要求。
以上文件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细化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体系
狠抓已经出台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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