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地,修高速占地,建厂房占地....这些都是我们律所经常遇到的农民朋友特别关心的案件。

村里给了我这些钱,这个价格,合理吗?

这也是我们经常接到的咨询.

土地征收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但因为土地征收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很多农民朋友受限于法律知识,对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加上不少地方征收程序不透明,很多农民朋友往往吃了亏也不知道,仍被蒙在鼓里。

国家修路占耕地补偿标准(修路占耕地补偿每年付1500元)(1)

山东康女士的案子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土地征收案例,我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康女士家的土地在2017年被征收,用于修建公路。

当时村委会跟康女士签了一个协议,按照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每年支付康女士1500元的租金。

但是,村委会支付到第四年的时候,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这笔租金了。

康女士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我们,想要我们帮她调查一下当初土地补偿的问题。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果然是大有问题。康女士的承包地在2018年就已经被征收了,是村委会和征收方签订的协议,土地补偿款也已经全额支付给村委会了。

此时,康女士才恍然大悟。

在康女士的委托下,我们帮康女士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由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支付各项土地补偿安置共计58万。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康女士的案件,以及案件胜诉的依据。

希望有相同情况的拆迁人能够参考,也希望本案件的分享帮助更多的拆迁人争取到自己应得的权益。

康女士这个案件之所以能赢得诉讼,最主要的是村委会存在“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

正规的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多,手续杂,尤其农村土地征收,还得负担起保护耕地的法定义务。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现实生活中往往将征地拆迁包装成租赁的形式,以低廉的租金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这就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因为其规避了国家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跳过了合法的征收程序,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等法定义务,通常被认定是违法行为。

村委会在已经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并没有继续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用于土地征收,而是将补偿款转变成了租金,以租赁的形式占用村民土地。显然,康女士遭遇了村委会的“以租代征”。

不仅如此,村委会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后就不再继续支付,显然还具有侵占村民补偿款的故意。

该村村委会实施“以租代征”,只能短暂地掩盖事实。在拓夫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揭示了真相,帮康女士挽回了损失。

国家修路占耕地补偿标准(修路占耕地补偿每年付1500元)(2)

当然,如果进一步深究,这个案件中还存在另一个违法问题,那就是村委会是否有权代替康女士与征收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

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也就是说,村民个人才是土地的被征收人。

同时,法律还规定,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时,需要事先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只有被征收人才有权与征收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康女士的土地被征收,康女士是该土地的被征收人,而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并不是被征收人。因此,村委会本身是无权直接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如果村委会事先经过了村民的授权同意,是可以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但此时也只是委托代理关系,村委会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被征收人依然是村民,而不是村委会。相应地,土地补偿款也应给到村民个人,而不是村委会。

如果村委会事先没有经过村民的授权同意,是无权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若是村委会擅自代替未经授权的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造成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此时村民可以通过诉讼来撤销补偿协议。

国家修路占耕地补偿标准(修路占耕地补偿每年付1500元)(3)

本案中,康女士此前显然没有向村委会授权,因此村委会在没有经过康女士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替康女士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占有土地补偿款,严重侵犯了康女士的合法权益,康女士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协议的,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比较复杂,被征收人往往因不了解征收政策陷入迷茫,如果再掺杂着“以租代征”这种非法形式,被征收人就更容易吃亏上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类问题时,最好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救济,以争取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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