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为何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1)

在成立公司时,为了管理、经营、沟通成本的降低,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率,人们往往会以夫妻二人为股东成立公司,即俗称“夫妻店”,是以二人的共同财产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夫妻二人分别担任法人和监事,那这种形式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吗?

经典案例

2018年7月24日,甲乙夫妻成立A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乙任监事。2019年4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木材。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为A公司供货,并提供对账单请款,A公司收到前几批货物时如约按照对账单付款,但后期收到货物后,A公司一直拖欠货款。2019年7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9年7月19日,A公司欠B公司货款261,998元。欠条期限届满后,A公司仍未能按约付款。

B公司要求甲乙还款,甲乙称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不应由他们承担,但公司目前公司资金短缺,无力偿还。于是B公司起诉A公司、甲、乙。

法院认为:A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即甲乙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另外,甲、乙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甲任法定代表人、乙任监事,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而甲乙二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所以参照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判决甲乙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B公司货款261,998元。

风险提示

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然股东为两人,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如果公司内部无有效的监督且夫妻二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会被认定为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如何避免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而承担连带责任呢?我们建议:

1、调整股东结构,增加股东人数

夫妻二人成立的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缺乏内部监督。二人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一人公司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可以增加股东人数,让其担任监事,对公司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那么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如果股东没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不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严格规范公司财务管理

规范公司财务及业务管理,杜绝私账公用、公司款项随意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等财务不规范行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的,需要谨慎对待,公司可以出具代收款授权,并且在收到款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以避免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

3、年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除了严格控制进出款项通过公司账户,公司还要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完整连续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保证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独立。关于连带责任,还可阅读往期发布的文章《股东已出资完毕,为何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研》【公司法研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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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为何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2)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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