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职位的分类方面,一些现场执法的职业特点没有被传统的人事管理体现出来,这一点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的科学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十分不利,因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进行改革。而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配套制度不完善、职位分类不够细化以及缺乏有针对性的绩效评价等方面。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小编为您介绍贵州和江苏两省出台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转公务员(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综合交通执法机构可整建制划入执法类公务员)(1)

贵州

贵州省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贵州省制定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总体思路,按照成熟一批、划分一批的总体原则,全面抓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分类别管理、分渠道发展的公务员管理格局。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将市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公务员,原则上全部列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范围。机关人员编制较少的,可整建制列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的综合执法机构,可整建制划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同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职位职级对应关系和审批权限开展职级转任,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二是明确职级序列。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厅局级副职对应督办、县处级正职对应二级高级主办、县处级副职对应四级高级主办、乡科级正职对应二级主办、乡科级副职对应四级主办。同时,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对应关系,督办对应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一级至四级主办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一级至四级主管,一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二级科员。

三是明确职级设置。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县(市、区)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省级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市(州)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县(市、区)机关二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同时,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省级机关党委(党组)或市(州)以上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在规定职位数量和职数比例内,分级统筹核定使用或在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中调配使用。

江苏

江苏省委组织部出台《江苏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江苏省委组织部出台《江苏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制定“5个基本、1个基准”政策措施,明确今后一段时间的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实施步骤,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提高政治站位,目标要求突出引领性。《实施方案》强调,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学习领会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突出政治引领、强化政治功能,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运用“五突出五强化”选人用人机制,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各环节突出加强制度执行力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为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聚焦主责主业,职位设置突出精准性。《实施方案》立足全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特点,严格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把履行强制性、执行性职责的职位划出来。细化职位分类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重点分布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综合执法领域,以及卫生监督、自然资源、劳动监察等其他执法领域,将上述领域的市级以下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县级机关列入职位设置范围。建立职位职责基本规范,各执法领域研究细化职位职责、资格条件、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等内容,为加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设置一线职位基准比例,原则上市、县执法机构一线执法职位数量不低于本机构编制(职位)总量的80%,基层队、站、所等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全员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人员履行主责主业。

坚持守正创新,队伍建设突出专业性。《实施方案》结合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在选育管用各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突出选拔任用基本要求,公开招录重点测评法律素养、法律执行、人际沟通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调任、转任重点面向具有本领域专业背景、法律教育经历和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经验的人员,进一步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构建能力提升基本框架,建立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执法机构主管部门协同落实的培训管理机制,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精准培训,组织开展分类分级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能力素养和执法效能。树立考核激励基本导向,建立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衔接的考核机制,注重考核执法绩效和纪律作风等现实表现;强化考核结果在职务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向基层一线执法办案岗位倾斜、向实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对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重大贡献的执法人员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

注重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突出系统性。《实施方案》明确2023年6月前分三个阶段抓好组织实施,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形成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各阶段重点任务主要是,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原则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研究精细化管理制度措施,形成“1 X”制度体系;选取部分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试点,从2022年起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考录;在全面总结评估试点经验和各地各部门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来源:东昌府交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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