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万州一名79岁老人
在取完快递搬运上楼途中猝死
当天老人搬运上楼的快递重达22斤
快递单上写明送货方式为送货上楼
事后
老人的家人认为
快递员没有履行送货上楼的义务
快递公司则表示
老人表明自己下楼来取
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
79岁老人取快递途中猝死
家属称应“送货上楼”
老人家的监控视频显示,11月21日下午3点半,老人接到快递电话,在确认地址后,快递员表示自己在小区垃圾桶旁边位置。但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老人并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
综合通话录音以及当时的视频来看,当快递员说完自己在垃圾桶旁边后,老人就站起身说自己“马上下来”,随后出门。
当天16点,老人到达路边取件,1分钟后老人抱着快递缓步返回,视频中可见,这个快递比较大。
16点03分,老人抱着快递走到小区一楼楼道后,放下来休息了一会儿,继续上楼。
16点06分,老人倒在了楼梯间转角处,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人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
12月5日,老人女儿何女士称,父亲住在6楼,楼房有些老旧,没有电梯。他在1楼休息了会儿就抱着快递继续上楼,随后倒在5楼和6楼之间的楼道里。待救护车赶来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
何女士还称,这个快递是父亲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保健品,重达22斤,快递到付。当时父亲下楼取快递时,付款后快递员就把快递给了父亲,期间没有提出要送货上楼的意思。
何女士说,平时父母独自在家,此前他们并没有取过快递,也不知道快递能够送货上楼,因此接到电话后才下楼取,“当时外面还下着雨,他看见一个老人来取也没有要帮着拿上去,而且快递单上注明是送货上楼的。”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快递重22斤,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快递员送货未尽责,快递公司应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
12月3日,快递公司回应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与家属沟通对接。
何女士表示,父亲虽然已79岁高龄,但此前身体一直很健康。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此后快递公司便再也没有联系家属,更没有道歉及慰问。
快递公司该不该担责?
网友各抒己见
有网友认为
快递员和快递公司有责任:
各种声音中
也有网友认为较难证明
“取快递”和“猝死”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
快递员有送货上门义务
若老人自己表明要下楼取件
则快递方无需担责
南京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吕金艳认为,根据快递员和老人的通话录音可以初步认定老人自己表明要下楼取货,那么视为托运人对交货地点的变更,快递方可以免责。如果老人家人和快递公司对于是否属于交货地点的变更存在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诉讼至法院。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虽然双方约定送货上门,但如果有证据显示,老人说自己要下楼来取,并且在楼下完成收货手续,从法律上也可以认为托运人对交货地点的变更。”吕金艳分析:“即使不构成交货地点变更,快递员违约没有送货上门,还要看老人猝死和负重爬楼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到底有多大、老人本身是否有基础病等综合判断,最后决定快递员是否担责、承担多少责任。”
同时,对于网友们提出现在很多快递员不愿意送货上门的现象,吕金艳表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收货人有权要求快递员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导致损失的,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及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州普法、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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