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但是,需注意,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那么问题来了,宣告失踪和死亡的程序是什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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