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能否得到保险理赔?近期,东营市民黄晓琴(化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投保的车辆因意外事故托底后起火燃损,申请理赔车辆损失三万余元,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因此被诉上法庭。

车辆起火怎么理赔(车辆意外起火燃损怎么理赔)(1)

据悉,2017年10月13日,黄晓琴的车辆在行驶至东营市南二路拱形桥处因车速过快,车辆发生托底,继续行驶至清风湖北门处停车不久,车辆便起火。当地消防机关出具的出警证明记载,2017年10月13日15时13分,清风湖北门轿车着火,开发区中队出动2辆消防车,12名官兵到场将火扑灭。事发后,当天15时43分,黄晓琴向人保财险报案。

“根据黄晓琴的报案记录,其所称车辆是在停放过程中自燃所造成的,并非车辆发生托底后进而产生的车辆起火。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上述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卷显示,2016年12月12日,黄晓琴在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6.89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黄晓琴,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

“因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黄晓琴签字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辩称该公司已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

对此,黄晓琴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文件的黄晓琴签字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中的“黄晓琴”签名字迹均不是黄晓琴本人所写。为此,黄晓琴支出鉴定费6200元。

此外,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辩称,黄晓琴主张的理赔数额过高,申请进行车损鉴定。法院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黄晓琴上述事故托底后起火燃损的轿车损失进行鉴定,公估报告书显示,该车辆损失为36134元。为此,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支出鉴定费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数额客观反映车辆的损失情况,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虽主张车损数额过高,但证据不足,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十日内支付黄晓琴车辆损失36134元、鉴定费6200元,共计42334元。案件受理费由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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