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语言中最常犯错的大概就是法人和法人代表了。大家为了偷懒,在平时日常交流中,总把法人代表说成法人。我偶尔会听到用法代简称法人代表的。我认为值得称赞,毕竟这样就有效区分开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还有一对词,大家也容易混淆,即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

大家都知道,民法典第二条就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此就可以理解,民事诉讼标的对应的就是民法调整的关系,即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而诉讼标的物,则是诉讼标的共同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李四借入10000元,到期未归还。李四起诉张三还钱,此时诉讼标的就是借贷关系,上上标的物就是10000元。

诉讼标的认定(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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