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导语:企业经营中涉及经济往来的情形中经常会涉及法律问题,但因管理制度和对这方面知识的不熟悉极易使企业管理人员中招,轻则遭受损失重则多年奋斗化为泡影。
因为职业的缘故,我参加过许多商业的会谈和交流会,也通过这些方式结实了不少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其中不乏颇有才略的青年人。
但是,也有做到企业高管却因小失误而断送自己职业生涯的事发生。
某技术公司一位年轻的技术员凭借着过硬的技术,和极具创新性的头脑带领团队突破了行业里的一项技术难题,企业效益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不过几年时间,技术员的职位也一路得到提升,成为了企业的高管。
企业老板对其青睐有加,除了技术层面,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接洽的一部分工作都交给了他。
通过这些工作,这位年轻的高管结识了业界许多知名人士。然而,本有大好前程的年轻人却很快止步了。
在年轻人结识了业内的许多重要人物后,一些小企业、创业的同学等等希望能通过他认识这些人物,并帮他们达到某些便利,要做的并不复杂,就是牵个线搭个桥。
却不想,本该在更广阔天地大有作为的年轻人,就因提供这些“便利”,构成介绍贿赂罪,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断送在监狱的一方天地中。
在这里,我重点给大家讲一下3个问题:
-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 介绍贿赂和受贿、行贿共犯有何不同,是如何区分的?
- 为何高管易涉介绍贿赂罪?
接下来,我将针对这三个问题展开详细论述。
一、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为何会有这样的罪名?介绍贿赂罪,看到这个罪名,很多人会联想到受贿罪、行贿罪,却很少有人了解到还有“介绍贿赂”这样一个罪名。
从这个名字中大家应该能感受到,这项罪名是介于行贿和受贿双方之间的一个角色。
这个罪名的存在,主要还是为打击受贿行贿这样的行为存在,也因此能看出,这个“中间人”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介绍受贿罪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这项罪名的主要情形一般有两种:
- 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介绍贿赂罪有了初步的了解,在对这个罪名做了一定的了解之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准则”,那就是介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可以判断,什么样的情形会涉嫌介绍受贿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过这些相关的规定,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这项罪名并不像前面所介绍的那样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的认定有一个难点,就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
这个界限并不十分明晰,因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存在隐秘性和具体行为取证难的问题,从而,究竟是属于介绍贿赂还是行贿、受贿共犯有一定的举证难度。
首先,介绍贿赂人是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存在联系,并且其行为主要是依照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进行。
如果证据表明,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介绍贿赂的行为必须是在行贿、受贿双方有意进行贿赂的情况下,从中起牵线搭桥作用;如果双方并无此意,而经中间人的诱导、劝说等行为后才萌生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中间人并不属于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
经教唆、行贿、受贿双方实施贿赂,那么这个中间人应按照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在企业经营或是其他的情境中,不乏这样“心思活泛”的人,牵线搭桥从中牟利,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查处,殊不知这样的“小聪明”早就被写进了《刑法》里。
三、为何高管易涉介绍贿赂罪?
至于企业高管为什么是涉嫌介绍贿赂罪的常见人群这个问题,相信通过前面的介绍大家会有所感悟。
一方面,企业高管接触到的人群,多是因商务合作或其他业务需求结识;另一方面,自身的人脉资源会吸引一些具有“小心思”的人,而在贿赂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多人被牵涉其中,行贿方通过一人或几人与受贿方取得联系并实施贿赂行为。
这里就要讲到层层转请托型行受贿犯罪中间人的定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中间人数多的情况下,每个“中间人”究竟在其中起到怎样的作用,究竟是联系双方还是属于一方共犯的问题,在认定往往比较复杂,而这层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对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这其中的问题,是许多企业高管意识不到的,从而在某些商务往来或交流的场合中就很有可能让自己深陷在这种“层层转请托型行受贿犯罪”中,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
写在最后最后要提醒企业高管的是,不要轻易接受或承诺给他人“牵线搭桥”,尤其是在不了解对方实际意图的情况下,在实际的往来过程中,尤其是在他人有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自身并不知情是一个难点。
在这里,企业高管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经济利益的往来中应提高警惕,如果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他人的某些利益往来时可以向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确定自己是否要在其中承担责任,通过什么方式可以避免自己陷入被动,处于不利地位。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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