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瑶检刑诉〔2021〕Z5号文显示,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78个(详见附表1,合肥市新站区16个、合肥市瑶海区8个、合肥市蜀山区9个、合肥市包河区17个、合肥市高新1个、芜湖10个、蚌埠1个、淮南2个、马鞍山10个、铜陵2个、六安2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税务机关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8个公司不进行实际业务,通过网络微信群、QQ群发布卖发票广告,按发票面额按比例收取费用。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潘某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被告人潘某带法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实名认证、申领发票、税控盘。经过实名认证的公司,可以通过网上再次申请发票,收件地址填写被告人潘某提供快递柜地点,所有发票均由被告人潘某按与被告人陈某约定的身份和地址邮寄给被告人陈某。

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宣判(又一虚开发票团伙被端)(1)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屈某某租赁蚌埠市万达公寓B座2114室,作为开票窝点。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居中销售发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至案发共支付给被告人陈某购买发票费用共计10万余元。2019年7月,被告人屈某某加入负责根据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开票,被告人陈某按开票金额的不同支付开票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获利94万余元,被告人潘某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5、6万余元、被告人屈某某获利2.9万余元。

2020年6月9日下午,警察在开票窝点蚌埠市**公寓**座**室抓获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屈某某,现场扣押三人使用的电脑主机连接打印机各3台、手机6部和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7份、税控盘17个、公章(公司公章、财务公章、发票专用公章、私章)35个、空快递袋18个;从未拆邮件中查获合肥弘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公章、法人章、印鉴、销售合同、空白机动车销售发票00448985-00449000。从8个拆封邮件中查获六安度池汽车有限公司、合肥琼厚汽车有限公司、合肥珏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从被告人陈某住处蚌埠市荣盛华府9幢402室,查获电脑2台、各类公司公章、财务公章、发票专用公章共34枚,法人公章10枚、印签留存卡30张,税控盘3个、营业执照6个(合肥联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诚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节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坚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荣锐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安局印章密封袋10个。

经对查扣的电脑进行电子数据取证,从被告人陈某家中电脑中查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信息2065张,汽车价格425,524,739.60元,价税合计484,873,608.5元(其中作废发票63张,汽车价格12,906,239.30元,价税合计14,747,719.00元);从被告人屈某某电脑中查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信息982张,汽车价格99,445,840.05元,价税合计112,373,799.00元(其中作废发票6张,汽车价格359,911.50元,价税合计406,700.00元);从被告人陈某某电脑中查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信息136张,汽车价格38,281,996.67元,价税合计43,258,656.27元(其中作废发票1张,汽车价格805,309.73元,价税合计910,000.00元)。经税务部门认定,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6日,涉案78个公司共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184张,汽车价格563,252,576.34元,价税合计640,506,063.73元(其中作废发票71张,汽车价值14,071,460.53元,价税合计16,064,419.00元),共造成税收损失75,260,528.92元。

经核查,被告人潘某共申领40个公司(详见附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案被告人共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178张,发票汽车价值398062092.1元,价税合计452350597元(其中51张是作废发票,发票汽车价值11185896.75,价税合计12742219元)。经计算,销售发票是2127张,汽车价值386876195.35元,价税合计439608378.00元,造成税收损失52732182.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屈某某、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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