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个人档案的出生年月和我身份证出生年月不一样,以那个为准,能不能改成一致的呀?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第一种情况是:本人或者组织部门填写时人事材料,一时笔误填写错误,已经签字盖章重新填写麻烦,就在上面直接涂划改。当时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材料时把关不严,未核实信息准确性,就直接归入档案。

第二种情况是组织(人事)部门在统一填写资料时,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偶尔会出现部分人员填写错误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过去没有实行身份证管理的时期,本人的出生日期只是从父母口中得知,父母一般只记得农历日期,而户口档案记载都是公历日期,这样就会产生在最早材料即入团材料填写的是农历日期。有居民身份证之后,后期的材料就会按照居民身份证上的日期即公历日期填写。因此就会存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农历公历换算问题。

干部的出生年月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要求更改出生年月,必须有确凿证据。目前对干部出生年月的认定主要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档案或户籍最早记载原则,二是不重复得利原则。

1.关于档案或户籍最早记载原则,应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档字〔1989〕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以及《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办理,明确规定: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可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即可作为认定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查证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3)对无法查实的,个人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关于不重复得利原则,主要因为在以前,特别是农村,因为出生、户籍、档案等各方面管理不完善,有些人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并不是真实准确的出生日期,有些人在上学、入伍、入党、入学时报大或报小年龄。

比如:1984年《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你不满18岁,为了当兵入伍,把年龄改大了,那么你就得利了,就不能改回来了。

再如:过去某人为了报名参加学校招生考试,工龄需达到一定年限,报考人员当年未达到相应工龄条件,为了能够顺利报名,而将参加工作时间虚报,再将出生日期相应填大,以满足参加工作年龄要求。因此该情形应视为在上学过程中有得利行为。即使干部的实际出生日期与上学时填写年龄不相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认定报考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

如果针对档案材料中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相差两个月以内,本人没有得利,组织掌握、档案其他记载和身份证记载一致的。小编认为可以根据阳历和阴历时间进行换算和逻辑推理,如果属于公历农历换算而出现出生日期相差两个月之内情形的,综合研判可认定人事档案中的年龄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一致的,免除不必要的更正工作。

综上,对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的,一般需通过组织调查核实进行认定。《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你明白了吗?由于小编水平有限,难免有不妥之处,请大家留言指正!

出生年月是以身份证上的为准吗(出生年月认定是以身份证为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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