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这两类人员虽然都是体制内人员,而且都是国家干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二者本身在身份以、编制、干部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从编制上讲,公务员是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公人员是使用事业编制而采用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所以事业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其本质上讲都不属于行政单位。所有使用行政编制的单位,都属于国家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单位,所以这些单位都是党群、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组成单位和直属机关。而参公事业单位多了一项授权的过程,其职能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权,其行政管理职能也是来源于行政部门的授权,参公单位的干部管理参照公务员法来进行,也会在大范围内被统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工资项目、工资内容、工资的发放方式都一致,工资管理在同一体系内进行,主要思想是按照行政级别对应标准发放。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有拨款方式的差异,但是工资内容均采用事业工资管理体系。
为什么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体系会有差异?工资体系与工资收入有什么关系?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些内容展开介绍。
一、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的构成- 公务员的工资项目主要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
- 事业人员的工资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性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
在工资改革之前,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基本与公务员一致,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部分主要是由事业单位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部分,工资项目改革而来。生活补贴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作津贴对应的奖励性绩效。
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必须严格按职务级别对应标准发放,但是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部分,尤其是奖励性绩效部分,是要根据工作中的贡献量来发放的。
但是在很多地方,因为事业单位从事的也是综合性的工作,对于绩效工资衡量和评价,没有办法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所以也是沿用老方法,按岗位级别对应标准来发放。
二、为什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要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体系?- (一)工作的性质的差异
公务员所处的单位大部分是党政机关组成部门,在这些单位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对应的工作本身是没有办法用数字或者指标进行衡量。所以公务员按职务级别发放工资是目前来看比较合理的方式,也是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方式。
而事业单位大部分从事的工作是社会服务或者是技术性的工作,事业单位对外输出的工作本身是不具有行政性的,这些工作大部分是可以用数字来衡量的,比如医院对于患者的诊疗人次、学校对于学生的培养人数、计量检测机构检测量等等都是可以用指标来衡量。所以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部分根据工作量来衡量,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即便是对于工作不好衡量的单位,也可以把奖励性绩效部分按原有方式来发放兑现。
- (二)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总人数的巨大差异和财政供养方式的不同。
因为最近几年国内没有权威机构公布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总数,但是因为所有的编制数是不突破2012年底的总数。从之前公布的一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公务员总人数约800万人左右,但事业编制人员约4000万左右。这是因为人数之间的巨大差异,所以要采用不同的工资体系,一方面是为了更合理地安排财政供养资金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对于这两类人员本身管理的差异性体现。我们单从人数上看,公务员确实是我们国家的黄金编制。
公务员单位是没有任何收入的,所以这些单位全部都是财政全额供养。因为事业单位分布的范围比较广泛,人数众多,所以也产生了不同的财政供养全额、差额、自筹三种经费来源。因为有些事业单位,尤其是对于差额和自筹经费的两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部分是要根据单位收入状况来确定的,所以不能将其一刀切,按岗位级别发放。差额和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如果全部按岗位级别发放,很多都会产生经费不足或者经费剩余过多的情况,不利于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 (三)人员管理依据不同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是根据公务员法来进行干部人事管理的,但事业单位是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来进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性,公务员法是我们国家法律组成部门中的一种单列法,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
所以对于公务员的人员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来进行,而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也主要是依据职务级别来兑现的。而在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而且并没有将岗位级别作为确定待遇工资的唯一决定因素。
所以,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体系的差异,从制度上进行了确定。
三、“混编混岗”情形下的工资体系因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都属于财政供养人员,所以必须纳入到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总人数。对于人员身份的识别主要是从其个人所占用的编制来进行的,同时对于待遇的兑现也主要是按其身份编制来进行。
- 这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行政编制人员或者是参公事业编制人员,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工作,都是按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来兑现。而使用普通事业编制的人员,无论是在事业单位工作,还是在行政单位混编状态下工作,及人员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事业人员来对待。
这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财政供养的人员必须一一对应,只有这样,所有人员预算支出总费用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把控,这也是科学合理管理财政预算收支的要求。
因为目前在很多地方混编混岗情况还是很多的,但是因为人员个人的身份是有差异,对应的财政供养兑现模式也必然有差异。因为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总数是在全国范围内严格受到控制的,但事业编制人数总体把控权力属于地方,这也是混编产生的一项重要原因。
- 虽然这些人员在工作上可能没有太大的差异性,很多人要求“同工同酬”,但其中的“同工”并不是单单指相同的工作内容,准确的讲是相同身份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才能实施同酬。从这个方面看,事业人员和公务员本身的身份性质是不相同的,即便是从事了相同的工作内容,从法理和制度方面讲很难实现同酬。
此外,我们并不能说公务员的工资体系就一定优于事业人员的工资体系,因为在很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在差额和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中,绩效工资是可以根据单位的总体收益来进行分配,所以在这些单位的很多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是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从这个方面看,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体系可能更符合事业单位目前的分类情形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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