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吴晓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日重看《鉴证实录》,二十年前的经典港剧现在看仍然受用。

多少人的法律梦发端于《壹号皇庭》、《刑事侦缉档案》、《鉴证实录》、《法证先锋》等TVB刑侦剧。

女检察官讯问罪犯(女检察官再看鉴证实录)(1)

女检察官讯问罪犯(女检察官再看鉴证实录)(2)

女检察官讯问罪犯(女检察官再看鉴证实录)(3)

陈慧珊、林保怡塑造的Doctor 聂、钟Sir真是经典,小堂菜、钟家乔等角色同样不逊主角,演绎了香港鉴证人员和警察的日常。

剧本还挺真实的。故事背景发生在90年代末的香港,当时就有DNA鉴定了,果然是法治社会。二十年前该项技术在内地尚不普及,大多依靠血型鉴定。

聂医生常说:先做PCR,然后DNA ,专业满满。

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即聚合酶链反应,是一种对特定的DNA片段在体外进行快速扩增的新方法。1996年STR-PCR检验技术使检验方法越来越灵敏,对现场生物检材的要求也越来越低,哪怕针头大小的血迹、一枚烟头等都能进行DAN检验。

女检察官讯问罪犯(女检察官再看鉴证实录)(4)

命案中,首要任务是确定死者身份,这也是侦查的源头和方向。佘祥林案正是搞错了死者身份,直至“亡者归来”,才发现是冤假错案。

第二部第一集中就来了一个无头碎尸案,迷雾重重,悬念一个接一个。

死者(系一名模特)曾在该医生处做过隆胸手术后失败,双方发生争执,警方认为医生有作案动机。该医生律师随即抗辩,凭什么说发现的尸体就是失踪的模特呢?钟sir也被问得无话可答。

这对于命案指控体系而言是根本性的挑战。所以,确定死者身份是关键。一般办法如下:

1.DNA鉴定。找到死者父母或者子女与尸体的DNA进行比对,目前命案中必不可少的证据,准确度高。

2.Y染色体。近年来一些陈年命案的告破就是归功于Y染色体的稳定性,如著名的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Y染色体(Y chromosome)是雄性所具有的而雌性所没有的性染色体,具有稳定的遗传性,家族内高度相似。其上的基因只能由亲代中的雄性传递给子代中的雄性(即由父亲传递给儿子),从DNA-Y染色体可以圈定一个家族族谱范围,从而精准锁定嫌疑人。

某陈年旧案,王某等三人抢劫杀人后逃之夭夭。基于当时刑事技术的局限,该案一直未破。好在公安当年勘查提取到了一件血衣。经检测,该血衣上的Y染色体数据与某村王甲、王乙叔侄Y染色体数据相近。后对该村所有王氏家族男性成员进行梳理排查,发现王某某(系王某父亲)染色体数据与衣服上所检出的Y染色体数据完全一致。遂分析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归案后亦交代了抢劫杀人事实。

3.从被害人生前物品提取DNA进行检测。如果死者是孤家寡人,没有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呢?又或者尸体高度腐败、尸块不全、不具备辨认条件的呢?可采取这种办法加以辅助。从被害人住处、租房内提取牙刷、茶杯等生活物品,检测上述物品遗留的DNA是否能与尸骨身上的DNA检验一致。

某起命案,凶手杀人后碎尸,并到处抛尸,最后只提取到一枚已呈白骨化的头骨。该案除了与死者父母做DNA比对外,还从死者生前的租住处提取到一枚牙刷,该牙刷上DNA经过比对与头骨上的DNA一致。死者的身份确定无疑。

4.颅像重合术。聂医生同事杨志伦的姐姐扬志美失踪多年,某日建筑工地挖地基时发现一堆白骨。聂医生解释每一个人眉骨上面后方的窦是蝴蝶形,跟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扬志伦拿出姐姐头部CT的影像片与骸骨头骨照片进行比对,聂医生解释 “蝴蝶形,完全吻合”,从而确定骸骨就是扬志美。

这个推断是否有效呢?

聂医生使用的鉴定方法应该是颅像重合术。该技术原理基于:一个成年人的颅骨形态特征是相对稳定的,口、鼻、眼等与颅骨密切相关,面貌的观测点均可在颅骨上找到对应点。按死者生前照片的角度和距离拍摄的颅骨照片的负片(经曝光和显影加工后得到的影像)与生前头像的负片重叠,如系同一个人,则对应点和面部的轮廓曲线一致,是符合科学的。

5.通过死者特殊随身物品、个性化衣着、隐蔽身体特征等确定。某集发现的尸体高度腐败,聂医生从死者眼球内发现并提取了隐形眼镜,该隐形眼镜是当年的爆款,购买时需要实名登记,后到眼镜店走访店老板、查找购买记录确定了死者身份。

某陈年命案,死者系夫妻双方,被杀害后抛尸于河内,当时无DNA鉴定技术,尸体不久后火化,已经失去检测条件。死者妹妹证言证实“嫂子的棉袄短了,下襟有特意接上去的一块”,与发现女尸的衣着状态吻合,从而确定死者身份。

随着刑事技术科学的发达,大数据、高科技手段的应用,破案的效率日渐提高,打击越来越精准。

凡做过,必将留下痕迹。“有人活动的地方就有可能留下细胞,有细胞就意味着可以进行DNA检验”。所以,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人可以醒醒了,还是那句老话:人在做,天在看。

关于死者身份的认定以及证据审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案件证据指引》讲得很清楚,链接其中第三十二条,有兴趣的同仁们可以搜索全文查看:

第三十二条 因被害人直系亲属无法查找、被害人尸骨无法提取DNA等原因,不能通过DNA亲缘鉴定确定被害人身份的,证明被害人身份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随身物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二)被害人亲友关于被害人身体隐蔽性特征的证言;

(三)被害人的DNA和被害人生前随身物品、日常物品上提取的DNA进行同一性鉴定的意见;

(四)被害人指纹、掌纹、DNA等信息与有关信息库、有关组织留存的指纹、掌纹、DNA等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的意见;

(五)根据发现的被害人躯干、四肢、骨骼等对死者的年龄、体重、身高等所作的鉴定意见;

(六)颅像重合复原技术得出的关于被害人身份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对DNA鉴定可以相信但不能迷信。

DNA发展到现在也只不过20几年的历史,比起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大大提高了。指纹鉴定是六十亿分之一的差误,DNA鉴定可以达到百亿分之一以上。实务中,由于技术性证据均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出,会造成其过程和结论必然正确的错误假象,容易使办案人员丧失警惕,盲目迷信其证明力,只看结论不看过程。

事实上,技术性证据既然是由人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的,必然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且依赖于具体参与人员的专业知识素养和责任心,就可能会出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就DNA鉴定程序、实体错误的案件都有发现。

所以,不能迷信,要有质疑精神。对DAN等鉴定意见应做实质性审查。

女检察官讯问罪犯(女检察官再看鉴证实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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