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更正姓名
1.提交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作人员、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盖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章)和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学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4)单亲或再婚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还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改为继父(母)姓氏的,需出具《公证书》。
2.办理流程:
(1)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并写出调查报告,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签署意见;
(2)审批: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内勤将有关材料扫描后网上传输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批;
(3)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工作提醒栏内看到审批结果后将审批结果反馈责任区民警;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事宜或告知不予批准原因。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4)有尚未处理结案民事、刑事等诉讼的;
(5)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被监护人姓名的;
(6)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7)变更后的姓名易侵犯他人权利的;
(8)一人同时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两个项目的;
(9)16周岁以上公民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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