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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皖0506民初537号】

案件类型:【意外险理赔案例】


案件要点

保险险种:意外伤害保险

出险原因:电鱼时触电身亡

拒赔原因:电鱼涉及犯罪行为,保险免责

争议焦点:此次出险中,被保险人是否构成犯罪?

2018年5月20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责任免除:“如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9月18日下午三点左右,王某在河里电鱼时不慎碰到自己携带的自制电瓶,导致触电受伤。随后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未对此次事故进行司法认定。

随后在王某家属与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私自电鱼属于非法活动,是犯罪行为,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王某触电导致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买了意外保险触电死了赔不赔(男子电鱼时触电身亡)(1)


是违法还是犯罪?本案免责条款适用吗?

保险公司拒绝了王某家属的理赔申请,理由是犯罪行为保险免责,那么问题来了:王某此次电鱼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国家对电鱼行为的定性又是什么?保险公司以犯罪为由来拒赔保险金是否合理?

首先,需要了解国家法律对电鱼行为的处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从《渔业法》中可以知晓,法律把电鱼行为的后果依次划分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得知,只有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电鱼才会构成犯罪,其他的只是违法行为。那么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这又该如何判断呢?

其次需要清楚认定电鱼是违法还是犯罪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纵观本次事故,王某使用自制的电瓶进行电鱼,确实存在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同时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但在本次事故中公安机关未进行认定,所以不能武断的认定王某此次的电鱼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案件还有待商榷。

买了意外保险触电死了赔不赔(男子电鱼时触电身亡)(2)


拒赔无效,全额赔付

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的裁判要旨如下:

1、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 而且被保险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经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因此,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电鱼的行为系犯罪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赔付王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因为其严重破坏生态,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性,尤其是微小水生物破坏是灭绝性的。抓到一条大鱼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多条小鱼的死亡,包括鱼卵鱼苗,这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会对区域内的生态平衡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而且电鱼存在很大的风险,虽然在本案中诉讼成功了,但是电鱼者已经永远失去了生命,希望大家合理捕捞,远离非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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