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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科举制度史上,宋朝是一个变化更革非常之大的时期,也是一个趋于完备、成熟的时期。
宋朝科举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也是一种笼络士人的制度。这一制度包括贡举、武举、制举与词科、童子举等;贡举又分为进士、明经、诸科等科目。其中贡举中的进士、诸科两科取士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其影响也最大。
1、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宋朝科举制度的一大特点,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
第一,创立殿试制度,由皇帝亲自掌握取士大权。
唐朝贡举考试分为解试、省试两级。解试由州县长官主持,合格者解送至中央参加尚书省吏部(后为礼部)主持的考试,称为省试。省试合格,即赐及第;不合格者,则黜落之。唐朝省试的取士大权,初由吏部考功司掌管,实际由考功员外郎主管;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后,改由礼部掌管,实际由礼部侍郎主管。
应举人称主考官为“座主”,而自称为“门生”,互相结为以提携与感恩为纽带的密切关系。唐朝还大兴“行卷”之风,士人纷纷请托达官贵人延誉,以求及第。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仍分为解试、省试两级考试。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创立了殿试制度,使科举取士变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对省试合格奏名举人的覆试,又称御试、亲试、廷试等,是三级考试中最高、最后的一级考试。
第二,废“过堂”和“谢主司”之礼,改之为“朝谢”。
唐朝进士放榜后,须先到中书省都堂谒见当朝宰相,称为“过堂”。其日,新及第进士随同知贡举官至中书省,宰相们站立于都堂门内。堂吏通报:“礼部某姓侍郎,领新及第进士见相公。”状元乃出列致词云:“今月日,礼部放榜,某等幸黍成名,获在相公陶铸之下,不任感惧。”然后,自状元以下,一一通报姓名。
“过堂”之后,还要向知贡举官谢恩,称作“谢主司”。“谢主司”一般在知贡举官的府第或贡院举行。第一次谢恩数日之后,还有再次谢恩,称为“曲谢”,以确立和加深座主与门生的关系。
宋朝为了防止知贡举官与及第举人结为朋党,太祖建隆三年(962)九月一日,即下诏曰:“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废“过堂”和“谢主司”之礼,新及第举人不再向宰相、知贡举官谢恩,而是诣阁门,向皇帝谢恩,称作“朝谢”,也称作“门谢”。
状元代表新及第进士向皇帝上谢恩表,显示新及第进士是“天子门生”,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第三,创立“特奏名”制度,“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唐朝开科取士,及第者固然欣喜欲狂,“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而落第者则“失意容貌改,畏途性命轻。时闻丧侣猿,一叫千愁并”;甚至铤而走险,如黄巢屡举进士不第,与王仙芝贩卖私盐,最后起兵造反。
宋朝为了笼络下第士人,遂在礼部“正奏名”之外创立了“特奏名”制度,即凡解试合格而省试或殿试落第的举人,积累到一定的举数和年龄,不经解试、省试,即由礼部特予奏名,直接参加殿试,分别等第,并赐出身或官衔的一种科举制度。
因为是皇帝特予推恩,故也称“特科”、“恩科”。据统计,有宋一代,特奏名出身者约有五万人,占整个科举及第人数的45%!
其目的就在于使广大应举人虽然累举不第,但仍有积以举数和年甲而获得一官半职的可能,不至于完全绝望,铤而走险。
2、公开、平等、择优:科举考试方法的完备宋朝贡举制度的第二大特点,是考试方法日益完备、严密,尽量实现“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以便充分发挥科举制度选拔官员和笼络士人的功能。
第一,公开考试:宋朝一般士人与有官人、工商业者有奇才异行者、宗室子弟等均可应举。
在唐朝,一般士人没有身份限制,均可以参加贡举考试。但是,现任官员不得应举。在宋朝,则打破了唐朝的这项限制。宋朝规定,由恩荫补官或科举人仕的现任在职的有官人,也可以再参加贡举考试。
宋人将这种现任有官人参加的贡举考试,称作“锁厅试”,意思是锁上其官府的办公厅而参加科举考试。如元绛(1008―1083),在仁宗天圣二年(1024)应进士举,因殿试用韵有误,赐同学究出身,后授官为淮阴县主簿。天圣八年(1030)锁厅应举,赐进士及第,升任江宁府观察推官,后官至参知政事(副宰相)。
唐承隋制,规定:“工商不得入仕。”而宋太宗淳化二年(992)三月十一日,诏曰:“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此例一开,实际上对工商杂类就没有限制了。出身工商之家者,更可以参加科举。如仁宗皇祐元年(1049)连中三元的冯京(1021一1094),据说就是一个商人之子。
甚至僧人、道士之子也可以参加科举。如北宋进士杨何,其父曾为道士,其母曾为尼姑。
在唐朝,宗室子弟不得参加科举。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创立了宗室应举制度,形成“宗子三科”,即宗室祖免亲(五服以内的近亲)赐名、授官后,可以像有官人一样锁厅应举;非祖免亲(五服以外的远亲)不再赐名、授官,可以像一般士人一样应举;祖免亲无官者,可以像特奏名一样取应。此后,每榜都有不少宗室子弟应举登科。
如据《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是榜宗室登科者为17人;据《宝祐四年登科录》,是榜宗室登科者则为84人。宋太宗的八世孙赵汝愚(1140―1196),即于孝宗乾道二年(1166)锁厅应举,殿试第一,因系有官人,而降为第二,以榜眼赐进士及第,后官至右丞相。
第二,平等竞争:严格考场规则,公正、准确评定试卷。
宋朝在考试方法上,采取了一系列防止徇私舞弊的措施,力求“平等竞争”。这主要表现在严格考场规则、公正准确评定试卷等方面。
为了防止徇私作弊,以便应举人公平竞争,宋朝制定了各种考场管理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其一,锁院以防请托。
唐朝后期,知贡举官确定之后,一般不直接入住贡院所以请托之风盛行,弊端百出。
《旧唐书》卷一六四《王播传》云:“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北宋初年,为了杜绝请托之弊,乃创立了锁院制度。太宗淳化三年(992)“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958—997)等权知贡举。易简等以贡举重柄,义在无私,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书省锁宿,更不归私第,以杜绝请托。物论嘉之”。“后遂为常例”。
宋朝锁院制度不仅实行于省试,也推广于解试与殿试。考试官从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于试院。这样,就隔断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及应举人的联系,使权臣近侍等人的请托难以得逞。正因为如此,锁院制度也一直为元、明、清所沿用。
其二,别试以避亲嫌。
从唐朝中期开始,即创立了对考试官亲戚另外选官别试的制度。《新唐书·选举志》云:“开元二十四年(736),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即对省试知贡举官礼部侍郎的亲戚故旧另设考场,由考功员外郎进行考试,称作别头试。但时行时废,尚未形成定制。
到宋朝,别头试则普遍实行于解试、省试,专门派遣考试官,单独设立专场,另外规定录取名额,成为一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殿试系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无须避亲,因此无别头试。
但到宁宗开禧二年(1206),亦因议者陈请,“诏自今在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考校”。其用意亦在于避亲。显然别头试对于防止考试官作弊是有一定作用的。这种避亲制度也为后代所沿用。
其三,按榜就座,不得移易。
唐朝省试,应举人分甲引试,坐于尚书都省廊庑之下,不排座次。宋朝省试,则在考试前一天排定座次,张榜公布;引试时,由监门官按姓名引入,依榜就座,不得移易。此制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的省试。真宗景德二年(1005),对“按榜就座,不得移易”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此后殿试、解试也实行按榜就座制。如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殿试,即于崇政殿廊设幔,列座席,标明应举人姓名。又揭榜公布所列次序,令应举人看榜之后,依次就座。引试前排定座次,张贴座位榜,应举人依榜就座,不得移易,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应举人私相传授作弊,另一方面也便于维持考场秩序。因此,此制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其四,继烛之禁。
所谓“继烛”,是指贡举考试时,举人白天答卷未完,夜晚点燃蜡烛,继续考试答卷。唐朝省试,卯时(晨五至七时)开考,酉时(晚五至七时)结束。如果答卷未完,一般可以给蜡烛二至三条,挑灯夜试,烛尽交卷。五代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曾改令昼试,但旋即复旧。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1―953),复用昼试,但未严格执行。
宋承周制,贡举考试不许继烛,但北宋初年仍未严格执行。真宗景德二年(1005)重申:“除书案外,不将茶厨、蜡烛等人,如酉后未就者,驳放之。”
此后不但实行于省试,而且普遍实行于解试和殿试。一般卯时(晨五至七时)入试,酉时(晚五至七时)纳卷而出。南宋时,殿试偶尔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赐烛者,然而唱名时须降甲、降等。禁止继烛,尽用昼试,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应举人作弊就比较困难了。
其五,挟书、传义、代笔之禁。
挟书之禁始于唐朝,但并未成为定制。五代后唐时虽曾将禁止挟书载入贡举条制,但也未认真实行。北宋时期始严挟书之禁,成为一种制度。如专门设监门、巡铺等官吏,进行搜索、巡查;一旦查获,即严加处罚。挟书之禁不仅实行于省试,而且普遍实行于解试、殿试。如史籍记载南宋殿试挟书之禁云:“其士人只许带文房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绣体私文,方行放人。”
传义指遥口相传或传递文字。传义之禁始见于宋初。太祖乾德二年(964)即规定:“如有遥口相授传与人者,即时遣出,不在试限。”神宗元丰元年(1078),又重新删定了“进士传义之法”。元、明、清亦有传义之禁。
科场规则中还有一项重要规定,即禁止代笔。代笔之禁始见于五代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宋朝多次重申。同挟书、传义一样,代笔之禁也普遍施行于解、省、殿试。虽然有此严禁,但代笔之事时有发生。
为此,宋朝又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许人告发,告获者给以奖赏。如孝宗乾道元年(1165)曾规定:“如士人告获,与免一次文解;诸色人赏钱三百千。”二是对比字画。让应举人亲自书写卷首家状,解、省试合格之后,对照家状与试卷的笔迹,以防假冒。三是行覆试之法。如理宗宝祐年间,“乡贡、监补、省试皆有覆试”。
总之,以上各项考场管理制度,都是为了保证科举考试能够平等竞争和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3、严格的评卷制度在贡举考试方法上,试卷评定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宋朝为了择优录用及示人至公,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评定试卷制度更加趋于严密,趋于合理。
其一,禁“公荐”,罢“公卷”,“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在唐朝,“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曰‘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私”。因而唐人王冷然说:
“今之得举者,不以亲,则以势;不以贿,则以交;未必能鸣鼓四科,而裹粮三道。其不得举者,无媒无党,有行有才,处卑位之间,仄陋之下,吞声饮气,何足算哉!”
可见,所谓“公荐”,虽然也有某些真才实学之士通过举荐而科举及第,但更为士家子弟垄断科举大开方便之门。大多数一般士人无由交结权贵,无人推荐,则只能望榜兴叹!这显然是察举制度的残余,其弊不言自明。
北宋建立不久,就多次下诏禁止“公荐”。如太祖乾德元年(963)九月,“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开宝六年(973)四月,太祖又颁布了详细的处罚条例:“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
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人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
另外,在唐及五代,应举人除向达官贵人投献诗赋论等作品,即“行卷”以求公荐之外,还要向省试知贡举官投纳“省卷”,亦称“公卷”,以供观其素业。唐朝后期,知贡举官甚至主要根据“公荐”、“公卷”决定弃取高下,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作用反而甚小。
宋初,踵唐及五代之制,解试、省试犹用“公卷”。苏颂(10201101)云:“公卷一副,古律诗、赋、文、论共五卷。”用“公卷”,往往弊端丛生。如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人易换文本,致到省试时无凭考校。
于是,真宗景德二年(1005)十二月五日,礼部贡院上言:“请自今并令亲自投纳,仍于试卷上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多假借他人文字,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举。
其知举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贡院,考校*公卷’,分为等第,如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躁进者难施伪滥。”诏从其请,遂成为定制。
上述关于“公卷”的新制虽较前颇有改进,但仍难防假借他人文字之弊;而且成千上万人齐赴解、省试,按“公卷”一副共五卷计算,省试则有三、四万卷之多即使知举官提前一个月差人贡院,又如何能详考等第?“公卷”既无凭考校,又无暇考校,行之何用?除了为势家子弟大开方便之门以外,只能是一种累赘。于是,庆历元年(1041)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998一1065)上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誉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诏“从之”,自是不再纳“公卷”。
庆历元年之后,既禁“公荐”,又罢“公卷”,因而程文遂成为评定艺业、决定去取得唯一根据,即陆游(1125―1210)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这样以一纸试卷定命运,难免有相当大的偶然性。但它避免了实行“公荐”、“公卷”所必然带来的弊病,对于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因而,也就成为元、明、清各代的不易之制。
其二,创立封弥、誉录制度。
封弥,又作弥封,亦称糊名,是将试卷上的应举人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以防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作弊的一种制度。糊名之制最早实行于唐朝选人的铨试和制举考试,但只是在武则天及唐玄宗时一度施行。五代后周广顺初年,亦曾在贡举中实行糊名考校,但旋即废罢。到了北宋,封弥才成为贡举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宋朝的封弥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试。此后不久,又推广到省试和解试,并对封弥考校作了具体规定。如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新定《亲试进士条制》云:“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待考定等第后,“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
但是,封弥之后,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誉录制度。据现有史料,殿试誉录始见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此后,也很快推行于省试及解试。
其三,分等考第,多级评定。
唐朝评定试卷主要取决于主考官一人,或者再加上其所延聘的“通榜”。宋朝则一般为三级评定。如省试则“士人卷子先经点检官(点检试卷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订其当否,而上之知举(知贡举、同知贡举),从而决其去取高下”。
所考等第虽不甚详,但点检试卷官、参详官、知贡举三级评定制度是很清楚的。殿试则实行初考、覆考、详定三级评定制度。试卷封弥、誊录之后,先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然后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弥之,再送覆考官重定等第;最后送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覆考,如初、覆考皆未当,则具上奏别立等第。这样,便于使试卷的评定更加公正、准确。其目的在于“参用众见,以求实才”,并防止阅卷官作弊。
4、择优录取唐朝解试考试成绩合格,即由州府长官举送至礼部参加省试。关于解试合格名额即解额,初无定数,开元二十五年(737)敕:“应诸州贡人,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此数。”如德宗贞元九年(793),泉州得解举人即有八人。“玄宗时,士子殷盛,每岁进士到省者常不减千余人。”明经往往多于进士之数。
宋初解额亦无定数,如太宗时每举大约为一万余人,如淳化三年(992)正月丙辰朔,“诸道贡举人万七千三百,皆集阙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二十四日,“因有司之上言,限岁贡之常数”,遂下诏曰:“其令礼部于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及五分”。
具体数字史载未详,据推算,约六、七千人。治平三年(1066)改三岁一开科场之后,每举解额也约为六、七千余人。南宋解试大约也在七千人左右。
省试合格人数,唐初亦无定额,中期之后虽有定额,但却常有变化。如德宗贞元十八年(802)五月敕:“明经、进士,自今以后,每年考试所拔人,明经不得过一百人,进士不得过二十人。如无其人,不必要补此数。”
文宗大和九年(835)中书门下又奏请:“准大和四年格,[进士]及第不得过二十五人,今请加至四十人。
明经准大和八年正月敕,及第不得过一百一十人,今请再减下十人。”开成三年(838)之后,进士“改每年限放三十人。如不登其数,亦听”。宋初,省试合格奏名人数亦无常额,大约为参加省试举人的十分之一左右。
至仁宗天圣五年(1027),始诏“进士奏名勿过五百人,诸科勿过千人”。皇祐五年(1053),又诏“进士限四百人,诸科毋得过其数”。治平三年(1066)改为三岁一开贡举,则规定:“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
至北宋灭亡,七十多年间,迄未改变。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宋室刚刚再建,道路梗阻,无法赴行在所省试,遂暂于诸路类省试,其省额改为凡正解、免解举人类省试终场者,以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十四人亦取一名。孝宗隆兴元年(1163),由于免解人多,改以十七人取一名,自后遂为定制。
至于殿试,北宋前期,殿试试卷评定在第一至四等者为合格,第五等及“不考”、“纰缪”者则黜落。哲宗元祐三年(1088)知贡举苏轼上疏言:“祖宗旧制,过省举人,一经殿试,黜落不少。”如太宗端拱二年(989),礼部奏名合格进士陈尧叟(961一1017)以下368人,殿试仅取陈尧叟以下186人,被黜落者竟占参加殿试人数的49%!
自仁宗嘉祐二年(1057)起,殿试非“杂犯”不复黜落。神宗元丰年间,“杂犯亦或取录,遂使过省举人便同及第,纵使纰缪,亦玷科举”。哲宗元祐八年(1093)三月,则明确下诏曰:“其杂犯举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项闻奏。”
此后殿试“杂犯”者,或特恩与同学究出身,或与下州文学。殿试的作用,主根据殿试的成绩重新排列及第的甲次。
唐朝进士及第分甲乙两等,但大多为乙科;诸科分甲乙丙丁四等。宋朝进士则分为五甲。北宋前期,一般是第一、二、三甲赐进士及第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也有分为四等或六等者。北宋后期至一般是第一、二甲赐进士及第,第三、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科始分为三等,后分为五等,自九经以下,分别易及第、本科出身、同出身时,进士殿试第一人称状元,或称榜首、状头,第二人称榜眼,年最少者光至南宋中期,开始专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总之,上述种种考试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于选拔官员及笼络士人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当然,这些方法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至公无私”,其防弊措施虽多,但也防不胜防。
另外,在政治清明时期,这些考试制度尚可得到比较认真地执行;在政治昏暗之时,则会名存实亡,如同虚设,如南宋权相秦桧(1090-1155)擅权之时就是这样。其子秦熺、孙秦埙,先后被知贡举奏为殿试第一人,因有官,按惯例才改为第二、第三人及第。
秦桧肆意破坏科举考试制度,使之成为其擅政专权、为其子孙窃取巍科、拉拢私党充塞仕途的工具。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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