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成都市住建局制定了《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01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权限进行管理;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信用评价异议核查结果进行复审。
- 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按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具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并监督差异化管理的落实;负责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与发布进行抽查。
-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与发布;负责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管理;负责信用修复的核实;负责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动态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02
息采集与审核
-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 (一)基本信息
- 1.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是指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相关证照、人员信息、税收信息、经营规模等信息;
- 2.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机构、职务等信息。
- (二)良好行为信息
- 1. 经纪机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各级党委政府、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
- 2.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受各级党委政府、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
-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行为的信息。
-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机构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
- 2. 机构备案信息;
- 3. 机构经营、表彰信息;
- 4.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
- 5.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 6. 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信息;
- 7.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 8. 其他信息。
-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从业人员登记相关信息;
- 2. 从业人员从业年限、学历、表彰信息;
- 3.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
- 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 5. 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信息;
- 6. 其他信息。
- 第八条 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如实向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变更。
-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和认定。
- 第九条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发布;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发布并告知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理由。
- 第十条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价结果,在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告知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03
信用信息评价与发布
- 第十一条 住建行政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包括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和监管状态。
- 第十二条 评价采用对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 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满分为95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为5分。
-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或商标使用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减分,被扣分的分支机构、加盟或商标使用机构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不良行为评价标准扣减对该机构具有管理职责的总部信用分。
-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按照量化得分,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A++、90分(含90分)-95分为A+、80分(含80分)-90分为A、60分(含60分)-80分为B、50分(含50分)-60分为C、50分以下为D;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
-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量化得分,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A 、90分(含90分)-95分为A 、80分(含80分)-90分为A、60分(含60分)-80分为B、50分(含50分)-60分为C、50分以下为D;A 级为信用优秀从业人员;A 级为信用良好从业人员;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从业人员;B级为信用一般从业人员;C级为信用较差从业人员;D级为失信从业人员。
- 第十六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表》,明确评价标准,标准更新周期不低于12个月,信用分类等级更新周期不低于3个月。
-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记入信用档案,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 第十八条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状态分别为激励、正常监管、重点监管、惩戒。A 级、A 级企业为激励对象;A级、B级企业为正常监管对象;C级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D级企业为惩戒对象。A 级、A 级从业人员为激励对象;A级、B级从业人员为正常监管对象;C级从业人员为重点监管对象;D级从业人员为惩戒对象。
- 第十九条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信用信息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后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复审确认有误的,撤回评价结果;确认无误的,评价结果生效。
- 第二十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记载保存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信息;
- (二)良好行为信息;
- (三)不良行为信息;
- (四)信用信息具体情形;
- (五)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生效后,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允许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对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修复。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主动修复的,应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完成整改,并向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整改后的佐证资料,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修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标准的,按标准减少或取消扣减信用分。
-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时发布、更新。
- 第二十三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或利益相关人提起的异议和投诉。
04
信用信息应用
-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 、A 的经纪机构,实施信用激励:
- 1.参与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关项目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 2.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排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减少检查项目;
- 3.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 4.其他激励措施。
- 对信用等级为A 、A 以上的从业人员,进行激励:
- 1.办理人员继续教育等手续时,可加快办理时间;
- 2.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 3.其他激励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正常监管。
-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纪机构,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 1. 发出信用警告,约谈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2.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 3. 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 4.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
- 5. 限制参加各类评优、表彰;
- 6. 其他惩戒措施。
-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人员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 1.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 2. 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等进行再培训,并进行考核;
- 3. 其他惩戒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 1. 依法依规暂停受理经纪机构网上签约备案、商品房销售代理等业务;
- 2.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 3. 向社会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 4. 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5. 其他惩戒措施。
-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人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 1.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及进行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
- 2. 向社会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 3. 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4. 其他惩戒措施。
-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与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实现数据共享。
05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更新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处理决定、信用信息、监管情况,并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生效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信用评价抽查比例不低于5%,生效时间超过3个月的抽查数量不低于5项的比例及“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 第三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来源:成都住建
“新都服务”新媒体账号
★主管: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
★主办:新都区行政审批局服务促进科
★编辑:小珂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