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亚敏 吴瑾来源:江苏法治报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承揽人致人受伤定作人有责任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承揽人致人受伤定作人有责任吗(无偿帮工责任承担的实务认定)

承揽人致人受伤定作人有责任吗

□莫亚敏 吴瑾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杨某系某经营部经营者,从事床垫零售、五金、电线、电缆等销售。王某经常到经营部做理疗。2021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为经营部倒垃圾时被吴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亲属诉讼要求某经营部补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07万余元。杨某认为其已经明确拒绝王某的帮忙,且未从中获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帮工人某经营部是否需要对王某死亡进行补偿?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为某经营部倒垃圾系帮工行为,某经营部并未因此受益,某经营部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有证据证明某经营部明确拒绝王某的帮工行为,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1.对被帮工人而言,受益具有多重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传统观念中,帮工人帮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外界对其个人的肯定性评价,帮工人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助,例如在建房、农忙、搬家等活动中无偿提供劳务,都是使被帮工人受益的行为。因此,受益并不一定指获得金钱收益,就本案而言,王某为某经营部倒垃圾的行为实质上使得环境得到了清洁,可以理解为某经营部已经受益。

2.帮工人索赔依法具有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帮工人不是侵权行为人,对于帮工人所受损害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并不等于该损害与被帮工人无关,被帮工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同时,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被帮工人的适当补偿并没有先后顺序,由帮工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受害帮工人的权益。

3.被帮工人应承担“明确拒绝帮工”的举证责任。基于帮工关系而获益的被帮工人为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风险与受益相当原则。只有在被帮工人认识到帮工人为其提供劳务的基础上,即被帮工人要有拒绝的可能,才需要进一步判断被帮工人是否有接受帮助的意愿,此时“明确拒绝帮工”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帮工人。

本案中,王某系为某经营部倒垃圾被第三人所撞而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的亲属可以选择要求某经营部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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