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划分?

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划分(一般纳税人好区分)(1)

二、年应税销售额与认定时间有什么规定吗?

1.年应税销售额

(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认定时间规定

(1)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惩罚性措施。

3.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三、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可以互转吗?

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1)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条件

a.根据原有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b.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6)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8)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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