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2日7时许,朱某驾驶香槟色小型客车,沿万科城由北向南行驶至310国道与万科十字北200米右转时,与杨某驾驶的红色摩托车沿万科城便道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朱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通行、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轿车左转弯撞直行摩托车(一线微观事故案例大曝光)(1)

法律法规引用: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临渭交警提醒: 希望大家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多注意观察,降低车速,谨慎安全驾驶,确保自身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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