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关着灯,门也没锁。”广西南宁,一名33岁的女子正在公共卫生间内洗澡,男子推门就进,两人发生纠纷,女子要求赔偿258210元。女子蒙某和26岁的小何同租住在一层楼,夏季的一个晚上,蒙某正在公共卫生间里洗澡,因为担心走光,她关上灯,但门却没有锁好,小何正巧内急,没有敲门,推门就进,吓得蒙某惊叫起来。蒙某指责小何,明明知道她正洗澡,却故意推门而入,小何则极力否认,两人争吵起来。房东黄某闻听,过来劝架,却被蒙某认为他是在帮着小何说话,立场不中立,让蒙某非常生气,索性到法院起诉小何和房东黄某。蒙某起诉的案由是隐私权被侵害,她正在洗澡时被小何看光,而房东站在小何的立场上,也损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要求两人对她进行赔偿。蒙某计算了自己的损失,认为小何的行为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伤害,致使她无心工作,按每个月3500元计算,一共有19个的时间,误工费是66500元。另外,由于身心受到伤害,还需要赔偿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诉讼费1605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共是129105元。不仅小何需要赔偿,房东黄某的言行加重了对她的伤害,同样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和小何一样,也是129105元。(案例来源: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法网人生】法律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确实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本案中,小何确是有意为之,偷窥邻居女子洗浴,显而易见是侵犯了蒙某的隐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衡量是否侵犯隐私,还需要成立的条件。一是具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蒙某起诉时,事情已经过去了19个月的时间,法院只能根据当初两人发生纠纷后,在派出所的陈述来认定事实。当晚蒙某确实正在洗澡,小何也确实推门而入,这是两人共同确认的事实。但是,蒙某当晚关上了灯,而且门没有锁好,小何需要使用卫生间才推门而入,从小何的陈述来看,应该是一场误会,虽然小何没有事先敲门,但主观上没有侵犯蒙某隐私权的故意。再从时间上来看,小何在推开门后,蒙某发出惊叫,小何才意识到里面有人,立即转身而去,持续过程只有瞬息,不存在偷窥蒙某的主观恶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而且,当时蒙某关上了卫生间的灯,室内没有任何照明,也没有发生蒙某隐私被侵犯的事实。至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蒙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心受到损害,即便无心工作受到损失,也与小何的行为无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在派出所调解时,小何就对蒙某进行了口头道歉。到于房东黄某,在本起事件中更不存在过错,无需对蒙某进行赔偿。站在蒙某的立场上来看,正在洗澡时受到了惊吓,当时的心境可想而知,在与小何争执时,房东黄某还站在同为男人小何的立场上,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蒙某肯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既然上了法院,一切都要讲证据,讲法律,小何和黄某的行为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蒙某缴纳了1791元的案件受理费,最终败诉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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