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5分”。湖北宜昌,老宋缴纳交通罚款时,记分周期刚过一天,老宋认为,交警处罚时,没有告知记分周期,遂起诉交警。(案例来源:宜昌市中院)【@法网人生】老宋当年有两次违章,一次逆向行驶,一次走错了车道,7月11号,老宋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总共罚了300元,扣了5分。拿到处罚单以后,老宋没有马上去交钱,而是过了几天,7月15号才到银行把罚款交了。交完后,老宋再查询,却发现扣分没有消除,这才想起来,他的记分周期正好到7月14号,他过了一天。老宋认为,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向他告知记分周期,向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消除已经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的记分5分。支队认为对老宋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处罚,老宋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老宋认为,他在接受记分处理后,因没有在记分周期内缴纳罚款,导致5分转入下一个周期,交警在处罚时,距离记分周期只有三天,但是,却没有告诉他应在记分周期内缴款,此一行为构成违法。老宋说,记分清零的有关规定不告知就是设陷阱整驾驶人,可想而知,有多少驾驶人跌入陷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要告知,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知。其实,老宋并不是新司机,60岁出头的他在2008年拿到驾照,但是,他表示,从来没有任何警方的官方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通报,向驾驶人告知记分周期清零一事,那么,最起码在处罚时,应该告知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缴纳罚款。而且,老宋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明,一份是驾校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手册”,另一份是他当时取得驾驶证时的科目一考试成绩单。老宋说,考试手册应该是经过交警审核的,但没有记分周期的考题,而且,自己科目一考试合格,说明他认真学习了交通法规,但是驾校也没有教过有关记分周期的问题,就算是有人知道,也是道听途说,不是正式渠道。警方则辩解说,老宋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老宋在取得驾照以后,自己不学习交通法规,漠视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自己无知,就不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是行政处罚以处的管理制度,有关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驾驶员的管理制度,不是行政处罚应告知的内容。法院认为,道交法中明确规定了累积记分制度,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没有过到12分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有罚款没有缴纳的,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法院告诉老宋,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属于科目一的考试内容,是申领驾驶证之前应当主动学习和熟知的内容,而且,这些规定中,没有警方对违章人员应告知记分周期的规定。作为有证之人,老宋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记分周期内缴纳罚款是每一位驾驶员应知的常识,累积记分制度不因老宋就不存在,也不能因为老宋不知道,就不承担法律后果。老宋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在记分周期内缴纳罚款,导致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的责任由其自己承担,老宋要求归还记分5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也指出,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交警方面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和记分时,特别是临近记分周期被记分的,可以口头提示或在窗口摆放提示牌,或者通过电子信息推送的方式,对驾驶人进行提醒,以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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