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不适用87号令,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是否还需要认定为一家?
答:根据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规定,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答:由采购人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问: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购买主体是否必须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答:是的。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问:需要提供3C认证证书的项目,3C认证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答:3C认证证书不得作为加分因素。需要提供3C认证证书的产品,3C认证证书是投标人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招标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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