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铜川中院出台破产管理人分级)(1)

为科学评价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完善破产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近日,铜川中院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出台《破产管理人分级、选任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41条,分为总则、破产管理人分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考核、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五个章节。《办法》明确了对编入名册的破产管理人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破产管理人、二级破产管理人和三级破产管理人。根据级别作为选任为重大、普通、简易破产案件、无财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基本条件,使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难易程度相适应。

《办法》规定,对列入铜川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采取个案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铜川中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办公室,根据破产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个案评价及年度综合评价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结果是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委员会定期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破产管理人晋级、降级、淘汰事宜,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促进破产管理人优胜劣汰。

近年来,铜川中院立足审判职能,围绕破产审判工作聚焦发力,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完善破产制度机制,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理,为铜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贺晓华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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