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经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拒不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处理 。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否定判决 。 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案件实体问题 。

案情特征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破产一事不再理

李有雷律师分析;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处理 。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 原告的起诉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否定判决 。 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案件实体问题,驳回的是诉讼请求的实体问题 。 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针对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做出的,解决的是实体问题 。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争,换言之,本案被告不适格涉及的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也就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原告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有具体的名称、住所,被告可谓具体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可谓明确;被告住所地属县法院受案管辖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2)


(三)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并非被告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法》一百零八条已暗含两者含义不同 。

民诉法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规定有“有明确的被告”,显然原、被告评判标准不一致,也直接阐明了“明确”并非是指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

2、立案审查只是程序审查,被告是否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待实体审查后才能确定 。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前审查的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则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立案前的审查属程序审查,用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 。 立案时,通过原告的陈述,立案法官只能明了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被告的基本情况 。李有雷律师提示: 在案件未受理、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被告,被告未应诉的情况下,查明被告是否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可能的 。 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 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 。 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就具有胜诉权 。 立案前只能对被告的基本情况初步查明,比如名称、住所等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其发生争议的人 。 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明确,即无法确定被告的名称、住所等,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 被告是否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通过实体审查(如开庭审理)后才能查明,它涉及的是实体处理,并非程序问题 。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原告与被告的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胜诉权 。 所以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3)


3、诉讼过程中,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

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 。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若原告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若原告同意更换被告或撤诉后重新起诉有利害关系的被告,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法院应受理 。

总之,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起诉 。 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 。 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 。 被告主体有误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原告拒不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4)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审 XXX人民法院(2010年8月19日)

二审 XXX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30日)

另查明,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系原栾川县物资局下属国有企业,栾川县物资局后变更为栾川县商贸局,2004年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时,栾川县商贸局已变更为栾川县经济贸易局。原告罗某某每年在民政部门享受伤残抚恤金(按伤残优待抚恤标准领取)、每月领取医疗门诊补助费、住院医疗费除合疗报销后适当再予补助。庭审中,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

【审判】

第一种意见认为,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系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4年因经营不善,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4年9月8日,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被栾川县工商局依法注销登记;2004年11月26日,原告与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04年12月10日,XXX人民法院宣告终结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程序,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原告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原公司要求享受各项待遇或破产时向破产清算组提出作为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原告直到2009年12月才向原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的主管局栾川县经济贸易局主张权利,栾川县经济贸易局在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后未继受其任何权利和义务,在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程序中并无过错,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栾川县经济贸易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缴纳、补办各项社会保险的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5)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6)

》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已受理。原告所诉对象是否为真正的侵权者或争议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及实体判决解决的问题。不能因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是真正的侵权或争议人而裁定驳回起诉,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与高山马铃薯公司清算组于2004年11月26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直到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X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罗某某主张的其当时不知道国家对退伍军人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在2009年12月才知道该规定,认为权利被侵害应从2009年12月计算时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所诉争议应以其与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日起计算时效。故本案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同时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以主体不适格且超过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本案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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