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来讲,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其计算过程是如下的逻辑: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1)

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这真是要按税收规则核算一次账才能按这个逻辑算下来。我们的申报表有这方面的逻辑体现。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2)

我们发现,在所得税法的计算公式中的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找到位置的。但是对于 “收入总额”和 “各项扣除”,其实就是通过 “利润总额”和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 “加计扣除”等组合对应的关系,因为我们再用税法的标准核算一次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现实的,故此曲线完成了会计口径到所得税口径的收入、扣除的转换。至于其中的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表述的,还有就是“境外所得”的因素,是我们所得税法规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相当于是对于公式的技术性调整。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理论与实务,其实就如同上述内容的对接关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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