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青、许芳舟

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的相关数据显示:与2016年相比,2020年的卡拉OK业态场所数量已从54027家锐减至47235家。这当然不乏疫情带来的影响,但经营KTV可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赔偿,也是压倒KTV经营者的稻草之一。

“交了钱,又侵了权。”钱权两空的KTV经营者成为了音集协版权收费道路上永远的“被告”。

自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确定卡拉OK经营行业应当向版权方先付费再使用后,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已经从大城市试点向全国铺开,持续了15个年头。

从“免费使用”到“付费使用”,对于大多数版权方、KTV经营者以及用户而言,都已经建立起对版权的尊重与付费的习惯。

但“习惯”并不一定成为“自然”,版权方、KTV经营者和音集协之间的战争从来没有停止过。

截至发稿日,已经公开的以音集协为案件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已有184630篇,也就是说,音集协自2008年正式成立起,其每年约涉及15386件诉讼案件——其中大部分的被告都是KTV经营者。这庞大涉诉量折射出来的,是一片混沌的KTV版权收费之路。

长期以来,除了面临来自音集协的侵权诉讼,悬在KTV经营者头顶的,还有从2018年起被卷入音集协与“代理人”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公司”)的“离婚之战”、以及收到非音集协会员版权方诉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音集协、天合公司的“十年”

混沌下的收费乱象

“为什么我要给音集协交钱?天合公司又是什么?”这大概是2008年很多KTV经营者在第一次收到来自音集协请求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的第一反应。

音集协是2008年5月28日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立的我国唯一一家非营利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为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一方面能够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他们省去繁琐的谈判或者维权流程,一方面又能够为作品使用者寻求授权提供更为方便的途径。

从法律上来说,著作权人通过将著作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在信托原则的指引下,音集协能够集中订立著作权合同、收取与转付使用费、并进行相关的诉讼与冲裁。

可以得知,音集协是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拥有了代为行权的资格,其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于法有据。而KTV经营者如果使用了音集协拥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而未缴费,那么被音集协一纸诉状送上法院则是必然结局。

而“天合公司”又有什么理由打着“音集协”的名义来收取费用呢?

根据音集协官网发布的《关于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收取版权费的说明》,音集协“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收费力度和提高收费效率,我会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为收取和交付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提供服务”。

在KTV经营者与音集协签署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下称《许可协议》)也明确显示为一份三方协议,音集协与天合文化分别作为合同的甲方与乙方出现在合同上,其中关于乙方(天合公司)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丙方办理音像著作权许可使用手续提供服务。

如此看来,天合公司和音集协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委托关系。天合公司虽然不是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基于音集协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而拥有了合法代收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

但三者间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在一则公告后变得复杂起来。

2018年11月5日音集协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终止委托天合文化集团著作权许可收费资格的公告》(下称“公告”),宣布与其合作10年的天合公司结束了委托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关系。

ktv版权费的规定(KTV的版权收费之路)(1)

《公告》称“天合文化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在接受‘我会’开展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损害了我会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并表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我会签署备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全部作废。”

在此之后,一方面,天合公司继续拿着之前音集协会授权的空白著作权许可合同与不知情的KTV经营者签订版权许可合同;一方面,音集协向这些KTV经营者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认为其未向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要求KTV经营者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音集协和天合公司“离婚大战”中被牺牲的KTV经营商显然更为胆小,虽然已经通过天合文化或其子公司签署了《许可协议》,但在音集协的《公告》中“合同作废”的声明下,不少KTV经营商只得向音集协重新缴纳一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也有一些勇敢的KTV经营商选择了和音集协“公堂相见”。

从法律上来说,在KTV经营商在纠纷发生前已经签订了《许可协议》、并根据协议向天合公司或其子公司支付了相应版税的情况下,音集协与天合文化的“分手”并不会影响已经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只要还在合同有效期之内,且无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KTV经营商也不需要因此重新与音集协重新签订合同,更不需要额外重新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但如果KTV经营者在天合公司与音集协纠纷发生前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或者是在《公告》之后才与天合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那么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这也是法院采取的裁判立场。

不透明的曲库

黑暗角斗下没有赢家

除了音集协与天合公司的纠纷外,《公告》发布的同日,英皇娱乐、丰华唱片、爱贝克斯等多家版权方与天合公司携手出走。

音集协因此发布《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通知VOD设备生产厂商与已经缴费的KTV经营商下架相关版权方的6609首歌曲,其中包括了《泡沫》《K歌之王》《开门见山》等多首“麦霸必备歌曲”。

然而,音集协的做法似乎又一次于法无据。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也就是说,音集协并不能越俎代庖要求KTV经营者删除歌曲,相反,在与KTV经营者签订的《许可协议》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KTV经营者享有继续使用相关歌曲的权利,同时音集协也应继续依照其与英皇娱乐、丰华唱片、爱贝克斯等版权方签署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向其分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保护,此次风波中退出音集协的版权方对于KTV经营者而言似乎已经不再可能发生侵权纠纷风险,但是对于从未加入过音集协的版权方而言,所有的KTV经营者都可以称得上一块“肥肉”。

作为KTV经营商,从正规渠道购买的VOD点歌系统,而VOD供应商还提供了音集协的授权书以证明其复制曲库具有合法来源,再加之KTV经营者又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使许可协议》并缴付了相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一切似乎都完美无缺,万无一失。

然而这还是挡不住突如其来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诉状。

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毕竟只是一个非营利法人组织,而非行政机构。版权方对其的授权也是绝对自由的,选择没有加入音集协的版权方也并不在少数。比如《中国新歌声》《蒙面唱将猜猜猜》的制作方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不是音集协的会员。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灿星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共有50291件,2019年迎来诉讼的爆发式增长,2019年与2020年两年的涉诉量均超过20000件,其中大多数都是灿星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全国各地KTV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

显然,当KTV经营者的VOD点唱系统里出现了《中国新歌声》《蒙面唱将猜猜猜》等未授权予音集协的音像节目片段时,即使KTV经营商已经与音集协签订了《协议》也无法避免VOD商非法复制引致的侵权结果。灿星公司的胜诉结果显然毫无悬念。

对于KTV经营者来说,他已经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通过正规渠道购入的VOD点唱系统中出现侵权作品是其无法控制的。而与音集协签订的《许可协议》也证明了其为版权付费的善意。

音集协虽然已经在官网上公布了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库,但是标题下“因系统维护问题,目前仅恢复部分曲目,其他曲目陆续恢复中……”的小字无疑为本就不够清晰透明的曲库再次蒙上了面纱。

除此之外,在与音集协签订的《许可协议》中音集协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无瑕疵的履行本协议所应负义务,且在满足2.4条的前提下,则乙方因使用【音像作品】遇到的著作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但在实际涉诉时,KTV经营者往往独自承担了相应侵权责任,在之后则更加深了对音集协的不信任感,甚至将矛头对准了音集协。

大量的诉讼发生在这场黑暗的角斗中,KTV经营者、音集协、非会员版权方,所有人都精疲力尽,伤痕累累。

从某种程度来说,对VOD点唱系统提供商进行更为严密的监管与责任追究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源头所在。但从音集协的数据以及官网“使用者专区”的“VOD用户”公告来说,“希望广大的卡拉OK设备生产商积极与我会联系,实现合法使用。”这句轻飘飘的结语,比起音集协面对KTV经营商的态度,似乎过于温柔和友善了。

按包厢收费的时代该过去了吗?

大数据里的光明之路

KTV经营行业的收费标准,最早始于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这个标准自从2006年公布后,直至今日,也没有发生过变化。根据音集协发布的《关于2021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收费标准最高的北京、上海两地为11元/天/终端。

ktv版权费的规定(KTV的版权收费之路)(2)

但是这个十五年未变的收费标准渐渐也饱受诟病,除了天合公司经常无视收费标准开出多达每个包厢每月上千元的高价外,更多的经营者发现,攀升的空包率与不变的收费标准对KTV的经营带来了更多的压力。

除此之外,“按包厢收费”似乎也和著作权其所保护的法益有着意义上的参差。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意。而“按包厢收费”模糊了使用者与创作者之间关系,好像餐厅从点菜收费改成了按客户体积收费——胖子好难。

规模较大的KTV经营者面临的胖子困境让他们不得不质疑音集协收费标准是否已经过时?难道以点唱率作为收费标准的计算方式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还无法实现吗?

显然不是。

虽然使用者的“用户体验”不好,音集协还是略微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的感受,根据音集协官网公布的历年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公告,公告的第二部分有经过第三方公司处理后的明确数据,统计了歌曲的总点播次数与点播率,并以此作为计算会员分配额的依据之一。

ktv版权费的规定(KTV的版权收费之路)(3)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对会员进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分配时,其计算方式是以会员在登记歌曲点击率为基础,同时参考上一年度划档分配情况、登记歌曲数量、年内发行新歌数量、向协会提交歌曲实务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先向每家会员分配10,000元作为保底费用,年度内新发行歌曲每首分配500元。再针对上述因素依据不同比例进行分配。

这种大锅饭与小炒奖励兼具的分配方式,音集协真的努力了。

但努力并不一定有“回报”,“版权费用分配不够公开、透明”是会员出走音集协的重要原因,“胖子收费”“混合分配”显然都有其弊端。而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制定标准,实际在法律中也有相应规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可以说,第十三条的规定完美支持了要求以点唱率进行计费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费方式的诉求,包厢收费已经持续了15年,而15年来KTV行业以及版权领域的变化宣告了“包厢收费”这种捆绑收费的标准早已不适合当前的形势。但纵观相关法规,唯一缺乏的就是许可使用费标准争议的解决机制,即使版权方与KTV经营者早已怨声载道,也似乎难以寻求到改变的机会。

但是从法条中,我们又可以发现一线光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定许可情形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根据上述规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而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得拒绝,看似不可动摇的收费标准也露出了突破口。

音集协也并非固步自封,2020年8月,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公测开始。根据该平台的描述,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将根据卡拉OK场所包房实际的开台情况,在后台通过扫码付费的方式获取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实现“有使用有付费”的精准计次合理付费。

同时,该平台还会实时上传消费者在卡拉OK的点唱数据,著作权人可以查看到自己作品的点唱数据,音集协再根据数据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从而更加公平透明地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许可费。

ktv版权费的规定(KTV的版权收费之路)(4)

也许,在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推行下,不透明的曲库、收费方式的混乱以及包厢为单位的计费模式终将过去,混沌之后,便是光明。

参考资料: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网公开资料信息

2、谷鑫贺.音集协与KTV经营者的版权冲突及解决路径[J].出版发行研究,2018(11):81-84.

3、倪静.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检讨与改革[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02):87-94.

4、向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功能、角色安排与定价问题[J].知识产权,2018(07):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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