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由刑法的正文可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一共分三个等级,分别是: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三个标准都是概念性的,以遵循刑法具有可预测性原则,将定罪量刑标准变得可视化、可量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上述三个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解释》对上述三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将相关内容以表格的形式整理如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

从《解释》的规定可知,刑法的规定的第一级量刑标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是本罪的“入门级”标准,是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解释的是“什么行为”才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此可知,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

而本罪的第二、第三级的量刑标准指的是,在行为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如造成了如下危害结果或有如下加重情节的,应在何种量刑幅度下定罪量刑,也就是有加重情节下的量刑标准。

对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罪在刑法的条文表述及定罪量刑上有不少相似之处,以图表形式将两罪进行对比,标出异同之处:

(1)两罪基本犯的定罪量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

(2)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加重情节的定罪量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

(3)两罪在“有其他严重情节”上的司法解释对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

(4)两罪在“有其他严重情节”上的量刑对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

(5)两罪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对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

(6)两罪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的量刑对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

根据以上的图表,对比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两罪在《解释》中有多处通用或相同之处。即在造成同样危害后果情况下,对涉案行为是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是取决于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以及对涉案产品成分的司法鉴定结果。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有期徒刑,顶格量刑是无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有期徒刑,顶格量刑是死刑,后罪的量刑标准高于前罪;

3、关于涉案金额。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涉案金额达二十万以上,上不封顶,如果没有其他量刑情节,最高量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涉案金额在二十万至五十万,没有其他量刑情节,量刑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而当涉案金额达五十万以上,即达到死刑的量刑范围。也就是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无论犯罪数额的多大,都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判处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但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0万,便可导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进入本罪的最高量刑幅度。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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