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小常识100条(食品安全小常识)(1)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小常识100条(食品安全小常识)(2)

食品安全小常识100条(食品安全小常识)(3)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小常识100条(食品安全小常识)(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小常识100条(食品安全小常识)(5)

食品安全小常识100条(食品安全小常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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