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议事规则之一,是美国的罗伯特将军参考《英国下议院议事规则先例》(约翰•和塞尔,1781年)、美国《议会规则手册》(托马斯•杰斐逊,1801年)、《库欣手册》(路德•库欣,1845年)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参与民间组织议事的实践,于1876年出版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版,此后一百多年,直至今日,罗伯特将军及其后人,对《罗伯特议事规则》不断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罗伯特议事规则》也多次再版,2000年出版第10版,2011年出版第11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一种通用议事规则,包括议题的提出,辩论,表决等各种规定,本文只扼要介绍其表决部分,并与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对比。
二、罗伯特议事规则关于表决的描述
(一)基本表决规则
1、过半数表决
前提条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法定人数。
总票数:只统计有效票,不计空白票和弃权票。
通过条件:赞成票超过(即大于)总票数一半。
法定人数是指,会议召开必须满足的出席会议的人数,不是投票人数。对于章程未规定法定人数的,法定人数是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远小于全体成员过半数,因为很难做到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会议。
看一下第10版中文译本:
2、2/3表决
前提条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法定人数。
总票数:只统计有效票,不计空白票和弃权票。
通过条件:赞成票不少于(即大于或等于)总票数2/3。
(二)拓展的表决规则
在基本表决规则的基础上,调整总票数和通过比例,就可以拓展出其他的表决规则。未进行特别说明时,总票数就是指有效票(出席并投票,不计空白票及弃权票),如果进行特别说明,那么总票数可以是“所有参会人员”(无论是否投票,无论投票是否有效),也可以是“全体成员”(无论是否参会)。
(三)举例说明
(四)总票数为所有出席成员时,弃权或不投票等同于反对
以“所有出席成员”作为总票数时,弃权或不投票等同于反对,实际上是剥夺了弃权的权利。
三、罗伯特议事规则与业主大会表决规则对比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是民法典278条规定的: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照罗伯特议事规则,可以看到,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是:
前提条件:参会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即全体成员2/3以上。
总票数:参会人数。
通过条件: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总票数1/2,特别事项赞成票超过总票数3/4。
(一)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
1、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
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是会议召开的前提条件,因此,会议开始前,应该首先核定参会人数,如不符合条件,会议就不能召开。对于现场会议,参会人数未满足条件时,会议不能举行;对于书面会议和网络会议,参会人数未满足条件时,不能进行投票表决。
对于现场会议,参会人数以签到人数为准;对于书面会议,参会人数以表决票送达为准;对于网络会议,参会人数应以会议系统登记人数为准。
书面会议参会人数以表决票送达为准,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进行表决,符合会议召开程序,在我国一些地区,如成都、上海等地区,早已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相应业主大会成功率较高,业主大会活动开展较好,业委会组建率较高,如上海业委会组建率94.2%。也有一些地区,例如广州,参会人数以投票人数为准,在未确认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就开始表决,不仅不符合会议召开程序,而且剥夺了参会业主弃权的权利,提高了业主大会门槛,业主大会成功率极低,业主大会活动开展很差,业委会组建率极低,仅11.5%。详见:
结合事例学法规14——表决票送达与业主大会参与率
业委会|京沪穗业委会组建率与“参与表决”政策对比
2、会议讨论
对于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更改或增加议题;对于书面会议和网络会议,尽管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讨论,但不能保证所有参会人员都能够参与讨论并得到信息更新,因此议题只能是会前公布的议题,不可更改或增加。
3、投票表决
总票数为参会人数,无论其是否投票。
一般事项通过条件为赞成票超过总票数1/2,特别事项通过条件为赞成票超过总票数3/4。
(二)关于“弃票从多”的讨论
1、总票数不计弃权合理
弃权票(或空白票、不投票,以下统称弃权票)表达的意思有:①保持中立,既不赞成,也不反对;②对议题不了解或议题与自己无关,放弃权利,赞成或反对皆可。弃权票,既不增加赞成的票数,也不增加反对的票数。因此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默认总票数不计弃权和空白票,是合理的。
2、总票数计弃权时,弃权票计为多数票才符合其本意
正如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的,当特别约定总票数采用参会人数时,剥夺了弃权的权利,弃权票实际上成为反对票,实际上不能体现参会人员的真实意思,也增加了议题通过的难度。反之,若弃权票计入赞成票,也不能体现参会人员的真实意思,减小了议题通过的难度,也是不合理的。
弃权票的本意,是既不增加赞成票,也不增加反对票,即弃权票不影响投票结果。弃权票无论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都影响了投票结果,都不是弃权票的本意。只有弃权票计为多数票,才不影响投票结果,符合其本意。因此,当特别约定总票数采用参会人数时,弃权票应计为多数票。
四、结论
(一)会议召开的程序,首先是参会人员数量满足法定条件,其次是会议讨论,再次是投票表决。
(二)投票表决时,按弃权票本意,不应影响投票结果。因此总票数不计弃权(包括空白票及不投票)合理。
(三)若总票数以参会人数为准,即计入弃权(包括空白票及不投票),则只有弃权票计为多数票,才不影响投票结果,符合弃权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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