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 公司法探 ”公众号

商品标题写别人的品牌是否侵权(平台擅自标注品牌)(1)

裁 判 要 旨

电商平台上搜索页面的“歌瑞尔品牌”字样,结合页面上关于“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的宣传,与“旗舰店”“品牌店”等词语发挥了相同的指引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店铺经过官方授权设立发生混淆误认,使电商平台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削弱、分散品牌方的市场关注度及交易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商平台经营者,其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经营能力、获利相当。其虽然无法对所有店铺进行严格审核,但是对于平台上标注经过品牌方授权的信息有义务进行初步资料审查,如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该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平台上商铺标注品牌的行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商品标题写别人的品牌是否侵权(平台擅自标注品牌)(2)

图片来源:摄图网

案 件 简 介

广东时裳芭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裳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运营、物流于一体的互联网 新零售的大型内衣家居集团公司,合法拥有第6849203号“歌瑞尔”及第6448259号“gainreel”商标(以下统称“歌瑞尔”)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裳公司授权其全资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有官方旗舰店“gainreel歌瑞尔内衣旗舰店”,销售使用了上述商标的品牌商品。时裳公司也曾授权全资子公司入驻拼多多平台销售“歌瑞尔”品牌系列商品,但该入驻关系已于2018年10月12日终止。至此,时裳公司及子公司与拼多多再无任何合作或品牌授权关系。

2019年3月至7月时,时裳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搜索栏搜索“歌瑞尔”,可搜索到“歌瑞尔品牌”字样,并可下单购买相关产品,页面显示“商品数1294”“总售10万 件”“790人收藏”等信息;页面还显示“全场品质保障”“优选品牌”“售后无忧”,点击“查看详情”可以查看到“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字样。

时裳公司认为,上述信息足以让广大消费者相信拼多多平台上的“歌瑞尔”产品均具有品牌方的授权许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让平台在与其他销售者的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种混淆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拼多多平台的实际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区法院”)。

禅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歌瑞尔品牌”“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5万元。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遗漏了涉案商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禅城区法院重审。重审后,禅城区法院继续维持了先前的行为认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8万元。2022年6月13日,佛山中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 决 意 义

一、对竞争关系进行扩大解释,确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逻辑起点是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存在着狭义竞争关系与广义竞争关系之间的观点争议,区别在于是否局限于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竞争行为呈现出跨国界、跨业界的新态势,司法裁判普遍开始适当放宽对竞争关系的界定,将经营业务虽然不同,但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业务构成实质性替代与影响的经营者也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本案的裁判也支持了上述广义竞争关系的观点,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始终将竞争关系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前提,否则会模糊其与侵权法及反垄断法之间的界限,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二、明确电商平台上擅自标注“品牌”“品牌授权”等字样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此,电商平台上擅自标注“品牌”“品牌授权”等字样,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效果,即可被认定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

三、适当强化了大型电商平台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一般而言,除了在自营业务的情形下,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会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事前及事后的注意义务,如平台规则制定、商家资质审核、侵权通知与反通知的转送、侵权链接的屏蔽、断开与删除等等。对于国内大型电商购物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号称“品牌店”、“旗舰店”、“官方店”的店铺,平台在店铺入驻前就有义务对其授权资料进行审核与校验,不应盲目为其标注品牌字样。本案判决明晰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应该与其经营能力及利润水平相当,也将大型电商平台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提升到了更高的水平,在公平、合理、可行的基础上为市场自律保驾护航。

四、带有混淆与误认效果的"归类"行为不属于对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在诚信的前提下,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不善意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其与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同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由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1992年的NewKids一案中创设,它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在学术界及司法界已得到普遍认可,但却尚未被我国商标法纳入。

然而,该制度要求商标使用行为不会让人误解商标使用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授权关系。在本案中,涉案网页与字样设计实际上已让消费者对平台与品牌之间的授权关系产生了混淆,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不当的影响与损害,不符合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本案判决明确了这一裁判路径,填补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判定的理论空间,降低了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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