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迁公告在哪里查(涉及居民住宅2484户)(1)

济南拆迁公告在哪里查(涉及居民住宅2484户)(2)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城市更新局获悉,市中区小梁庄片区及章丘区绣惠街道南关、西关等村进行旧城(村)改造相继确定征收范围。

10月11日上午,济南泺源大街银座商城对面、佛山街北段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总面积近10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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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片区征收范围

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十四中、现状围墙,西至中光明街,南至建宁路,北至中光明街东地块、经十路,其中包括:小梁庄街双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8号、22号、24号、28号、74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90号、92号、96号、100号;小梁庄街单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31号、33号、71号、73号、75号、77号、103号、125号、137号、139号、141号、143号、145号、147号、175号;中光明街:6号、6-1号、6-2号、6-3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38号;经十路21916号、经十路21918号;小梁庄街41号-257号(单号)、86号-128号(双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签约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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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章丘区绣惠街道南关、西关等村进行旧城(村)改造也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冻结范围包括南关、西关两村村域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东关北、东关南、东南隅、东北隅、西南隅、西北隅村域范围内剩余的建(构)筑物和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东至绣江路、西至绣江河、南至大桥路、北至文化路规划范围内的太平村、三星村、东关北村、东关南村的所有建(构)筑物和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构)筑物。

冻结期限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

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的析产和过户以及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区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冻结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评估办法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项目选房配档表(选房前制定并另行公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以及上述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并结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市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四)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五)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且符合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一)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选定一套房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申请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其资格认定工作将由专门小组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征收范围外(仅限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以及有出售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2、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3、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4、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

5、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

(四)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

该项目实行改建地段安置,安置房源位置为规划新区内。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项目建设单位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小梁庄片区改造范围外约8000㎡非住宅用于小梁庄片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安置。

补偿资金核算

经测算,小梁庄片区改造项目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其补助和奖励等费用约为4.34亿元,该项资金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以上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和审计结果为准。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该项目过渡期限定为36个月(首次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先期发放24个月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开始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评估价格、补助、奖励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价格等由依法选定的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分别公示。

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

2.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

(二)征收补助费用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三)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为3万元

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为3万元

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为2万元

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1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为1万元;

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因家庭纠纷等客观原因导致在上述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能交验空房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拆除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15 %的奖励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10%的奖励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树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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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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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胸径

单位

补偿费(元)

5厘米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六)多层楼房一楼有配建独立使用院落的被征收房屋,在其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上调1.5%。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7)4号)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门房屋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统一测绘,被征收人认可该测绘面积,经申请并领取测绘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未申请领取测绘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及统一测绘面积有异议的,

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交验空房前缴清所欠水电暖等各项余码费用。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中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征收工作人员辱骂殴打,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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