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玮玮 曾潞明,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清朝女子财产继承制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清朝女子财产继承制度(古代女性的财产继承)

清朝女子财产继承制度

作者:沈玮玮 曾潞明

对于无人继承的户绝财产,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规定,遵循先遗嘱,后女儿,再近亲,最后官府的原则继承。若出嫁女“其间如有心怀觊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出嫁女的继承权。

宋代对因战乱造成的无主财产归属作了规定:“及全家被虏,而有亲属方归之人,亲属谓依条合得财产之人,赴守令听陈诉,逐官回问仔细,来取索干照契书等。如无文照,限当日勾勒保正长、厢耆邻佑,照征得实,即时给付。”户绝、没官等田产在宋代较为常见,一般由提举常平司掌管。绍兴二十年(1151年),“以没入官田悉归常平司,禁募民佃种”(《宋史·高宗纪》)。而在高宗和孝宗两朝,户绝、没官等田产常被出卖。

古代中国允许女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继承家产。根据其婚姻状况来看,在室女(尚未出嫁)、已嫁女、归宗女(已出嫁但因某种原因,如休妻等又回到娘家)的继承办法各不相同。

古代中国实行家长所有制,父母在,不有私财。《唐律·户婚·子孙别籍异财》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父母连称,意味着夫妻乃合体,但各自有各自的财产,其来源无外乎“男承家产,女承衣箱”。又因在家从夫,宋代则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妻死夫继,若兄弟分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可见,娘家人无法继承妻财,夫家人也因“妻财不在分限”而不能继承。

同当代类似,夫妻互为继承人,自唐至清,均有“寡妻无男承夫分”之规,即无子寡妇对亡夫财产享有继承权。不过,只有守节寡妻才可行使继承权,最早见于《唐户令·应分条》,宋代沿用。然而,寡妻守志虽可承夫分产,但必须立继,以承继夫家宗祧和财产,立继子孙才是真正的继承人。寡妻如改嫁,将失去一切财产。只不过,宋代规定寡妇可以招后夫的形式再婚,俚语谓之“接脚夫”。与改嫁到后夫家不同,招进后夫的寡妇仍继续享有对前夫家产的使用权。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规定,寡妇召进后夫以后,“委乡县觉察,前夫庄田知在,不得衷私破卖,隐田入己,别买田产转立后夫姓名”(《宋会要辑稿·食货》)。可见,无子寡妇只有使用权,但无处分权。如前夫有幼子而招接脚夫者,财产继承人仍是前夫之子。这是宋代律法的新气象,唐律则规定寡妇一经改嫁,连使用权都没有用,元明继续沿用。

国家对尚未出嫁的女儿,即在室女,仅保障其应有的妆奁和聘财,这是在室女取得遗产的主要理由。宋代规定最为详尽,《宋刑统·户婚律》:“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并且扩大了在室女的范围:“如有出嫁亲女被出(休妻)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人例。”南宋则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儿继承份额之一半”之说。若户绝之家只有在室女,则全部由在室女继承,明清多加沿用。

另外,宋代出嫁女在其继承娘家遗产时(多为户绝)只能得到遗产的三分之一,且不得继承田产。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又颁布《户绝条贯》增加一规定称:若无出嫁女,亦可给予出嫁的亲姑姊妹侄一分。不过,最迟到天圣六年(1028年)以前,出嫁女已能继承田产。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来看,南宋出嫁女继承户绝财产也包括了田产。出嫁女被休后回到娘家被称为归宗女,唐律并未对归宗女的继承权加以规定,而宋代的归宗女若没有分得前夫家之财产,仍有权继承娘家财产,等同于在室女。

赘婿即“上门女婿”,以妻之父母为父母,所生子女从母姓,承嗣母方宗祧。秦汉的赘婿如同奴婢,颇受歧视。入赘作婿者大多家贫无有聘财,并且大有觊觎女家资财之嫌,苟活于世已经不错了,谈何财产继承?唐宋还曾禁止过入赘作婿,但若双亲亡故,则允许入赘。律法禁止赘婿,大概是为了保证国家按户纳税之意。但由于生计等原因,赘婿难以禁止。于是,遗嘱就成了赘婿享有继承权的主要依据。直到宋神宗时,官府减少了对赘婿继承权的限制,有无遗嘱已再不重要,元丰六年(1083年)规定舍居婿(即赘婿)完全可以“比有分亲属减半”取得遗产。

明代对入赘条件和赘婿的继承权有明确规定:“招婿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养老女婿,仍立同宗应过继者一人,承事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至此,赘婿与继子同享岳父母的家产继承权,清代沿袭了这一规定。

古人诸多的疑难财产继承原则和制度遵循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民俗观念,且在最大程度上既能有效警惕家族财团势力过大威胁国家政权,又可维护“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的超稳定家庭社会结构,颇有家国一体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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