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区别在哪(什么是增值税的零税率)(1)

上次我们讲了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今天讲一下增值税的零税率。首先要说的是增值税的零税率和不征税收入不是一回事,不征税收入就是这个项目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个在上一篇文章《哪些收入不征增值税》里已经写的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增值税的零税率,理论上说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下面说说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的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5、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句话说得有点绕,直白一点就是有直接向境外提供运输服务方享受零税率。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这里的境外要稍微解释一下,境外是指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或者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的单位和个⼈销售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或者销售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内不得再申请适⽤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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