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员工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员工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手中持有《员工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其中《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性别、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项补贴、加班工资;转正后待遇等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案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案例(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员工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员工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手中持有《员工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其中《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性别、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项补贴、加班工资;转正后待遇等。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后员工主张于同年8月30日,接到公司领导的口头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后提起仲裁与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视为是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裁决: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对于员工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员工劳动合同点、工作期限、试用期时间、各时间段的工资待遇。在本案例中员工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经完全符合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在实际履行中能够起到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功能,能够实现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故该员工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通常员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因此更多注重对于员工权益的维护;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有一小部分的员工已经实现了咸鱼翻身,会故意回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后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作。

综上,在此提示各用人单位,在实务中要有合规意识,杜绝一切不合规的行为,保护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同事作为员工,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及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莫要心存得到二倍工资的以外收获,有可能意外比收获更早到来。

不论公司还是员工,要想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要始终坚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法条速递《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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