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两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弄得沸沸扬扬,冠县的陈春秀和东昌府区的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的前因后果已经调查清楚,并对相应的人员进行了通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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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一出,大家不仅替两名被改变了人生的姑娘感到惋惜,更开始担心自己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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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在现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到银行办业务、到医院看病、网购填写快递单等等行为都需要我们提供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姓名甚至身份证号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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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息会不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收集起来,然后贩卖给更多的人?
我们接到一些不认识的中介、诈骗电话,是不是说明我们的信息已经大范围泄露了呢?
个人信息泄露
这就等同于“裸奔”一般,没有任何安全感可言,甚至还会导致个人财产、名誉等的损失。
那新出台的《民法典》有没有保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的内容呢?
大可以放心,新出台的《民法典》在其人格权篇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在第五章的“民事权利”中规定了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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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自然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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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确隐私权的定义,《民法典》还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01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02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03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04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05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0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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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出台的《民法典》如此“给力”,我们的《刑法》同样也是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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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我们每个人还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意识,这样才能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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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奔奔
编辑丨Archer
图丨网络
<第1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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