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想买房子,急需要资金[比心]问题(1)如果甲从乙银行贷款,与乙银行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实践性法律行为举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实践性法律行为举例(实践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举例

案例 甲想买房子,急需要资金。

[比心]问题(1)如果甲从乙银行贷款,与乙银行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

①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②乙是否需要承担交付借款的义务?

③乙银行未如约将借款交给甲,后果如何呢?

(2)如果甲从朋友丙处借款,与丙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

①甲与丙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②是否承担交付借款的义务?

③并未如约将借款交给甲,后果如何?

问题)(1)①是。金融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订立后即成立。

②是。诺成合同成立于付款之前,交付借款就是合同的债务。乙银行有付款义务。

③甲可请求乙银行付款,也有权诉请法院强制为之,并有权究乙银行的违约责任。

(2)问题的答案

①否,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标的物尚未交付,合同未成立。

②否,交付借款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非履行的义务。

③甲不得请求丙交付借款,不得诉请法院,不得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是若甲因此遭受损失,可追究丙的缔约过失责任。

[比心]民法理论

(一)实践行为

1.实践行为的概念

实践行为与诺成行为相对应。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比心]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为诺成行为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需要相关标的物的交付,才能

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左上]实践行为是诺成行为的例外。

在我国民法中,实践合同包括五种类型

(1)借用合同;

(2)保管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定金合同;

(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务)合同。

2、“ 标的物交付“并不是实践合同中的义务。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实践行为并未成立,所以,标的物的交付,性质为实践行为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实践行为中,标的物的交付具有任意性。也就是标的物交付者有任意时间,地点,方式 的选择,甚至,不予交付物的自由。因此

(1)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也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果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签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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