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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城镇居民甲12岁丧父,16岁丧母。长子如父,甲把小4岁的弟弟乙拉扯大,并立誓让乙受到最好教育,出人头地。于是,甲一直未婚,先给人打工后创办木材加工厂,积累了近500万元家产。乙念完中学上大学,一直读到博士后,毕业后与博士女同学丙结为连理,双双在一家外企当金领,并很快有了儿子丁,现已3岁。甲乙都感到无比幸福。

突然祸从天降。一天装卸木材时,甲被重型木材砸中头部,因送医太晚医生说颅内出血太多,生还可能性很小,甲弥留之际直唤弟弟名,甲靠见弟弟的信念坚强地延续着这口气。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乙在赶往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医生把乙的死讯告诉甲后,甲很快就咽了气。

本案中因为甲死得突然,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现甲留下500万元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尤其是乙还死在了甲的前面,甲的亲人中只有弟媳丙和侄子丁。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媳和侄子未在其列。

能否适用代位继承,由侄子丁代其父乙之位继承伯父甲的遗产呢?不能!因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根据该规定,代位继承只发生在直系血亲之间,而本案中被继承人甲一直未婚,根本没有子女,更不存在子女先于甲死亡、再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继承的可能。

这样,本案中甲遗留的财产就成了无人继承的遗产。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甲是城镇私营企业主,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遗产要收归国家所有。这当然是一个令丙和丁沮丧的结局。涉甲的遗产为无登记的动产还好说,若均为甲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甲名下的房产,丙丁真的只能望“财”兴叹。

继承制度这样安排私人生活,当然不合情理,不能动辄收回人民的财产,要是甲在天有灵,也不会同意这种安排。这故事发生在《继承法》时代,还真的只能这样处理了。

民法典侄子可以继承大伯的财产吗(民法典系列评论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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