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谘议局(顾元孙永亮清代微服私访与官员司法形象的多重建构)(1)

摘要:“微服私访”是指换穿便服 、隐瞒身份对疑案民情进行实地访查 。作为一种以官为主体的司法 手段,微服私访通过奉旨 、官遣 、亲访 、遣员或托民的方式启动,在清代民刑疑案 、州县治安以及监督监察中 起到了侦查取证 、缉捕罪犯与司法威慑的作用,但地方 一人政府下的权力集中化与证据辨伪困难等因素限 制了其适用空间 。 民众钟情于清官私访的“集 体 无 意 识”,促 成 文 学 作 品 对 微 服 私 访 司 法 效 用 的 夸 大 。 官 方文本则借助于权力的“话语资源”影响民间创作,共同塑造私访者“清正”“勤慎”之形象,力图巩固司法体 制的正当性 。与之相异,讽刺与谴责文学有 意 淡 化 微 服 私 访 的 司 法 功 效,转 而 突 显 其 工 具 性 质,以 揭 露 司 法腐败的社会现实,一定程度上解构了清官私访的司法意象 。

一 引言

“微服私访”又称“微服私行”或“私行微服”,是中国话语中的一个特有概念,一般可以理解为“帝王或官员换穿便服 、隐瞒身份前往民间,以访察民情或疑难重案”① 。目前为数不多的以“微服私访” 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作品,也 都 采 用 了 这 种 现 代 的 概 念 设 定② 。与 此 不 同 的 是,在 中 国 古 代 官 方 文 献 中,我们几乎找不到将“微服”与“私访”连缀使用的表述方式③,其与现代词“微服私访”含义相同的表达,往往是依靠更为简洁的其他词语完成的,例如“私访”“微行”,或“密访”“乔装(妆)”等等 。然而,上述诸词在单独使用时往往又不能特指“微服私访”,所以查考古代的微服私访现象,必须结合历史文本的具体语境加以甄别④ 。无论古今表述如何相异,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法律文化,微服私访具有“司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① 。这不仅由于其最广泛的主体是掌握司法职权的古代官员, 一个更深层的原因是,微服私访大多适用于维护治安 、审断疑狱等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关涉法的社会治理,参与司法对古代社会关系的调整② 。

早在先秦著述《韩非子》中便已载有微服私访:“齐桓公微服以巡民家”,见有贫民无财娶妻而外出 谋生,以致家中老者无人供养 。管仲认为这是宫中收蓄宫女过多所致,桓公即放宫妇出嫁,并令百姓: “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③ 可见微服私访对于中国早期法的深刻影响 。 至少从宋代起,具备 侦缉性司法功能的微服私访就已出现在案狱汇编中,如《折狱龟鉴》中记有后周北雍州刺史韩褒密访 盗贼,设计使之自首而“群盗屏息”的案例④,《疑 狱 集》中“刘 佯 见 鬼”一 则 亦 详 细 记 载 了 元 初 某 刘 姓 县令“以卖药为名间行到邑采访”,查明“邑商被杀”的疑案 ,并佯装冤鬼诉情 ,最终捕得真凶之事⑤ 。

随着宋元时期清官意识在民间的流行,清官的司法方式以清官故事和其他文学样式为载体逐渐流播⑥,“公案”类戏剧与小说即是传统“清官文学”中的典型作品⑦ 。元代以降的公案戏剧大抵以“申冤”推动剧情,明代公案小说的编纂者则将讼师秘本的法律材料添加到传统的断案故事中⑧,可以说,公案作品无不隐含着民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 。作为惩盗 、申冤的司法手段,微服私访以其对官员 “清正”“勤慎”等形象的塑造功能,进入旨在“摘奸发伏 、洗雪冤枉”⑨ 的公案叙事中,并与之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微服私访的介入,总是使作品中官员角色的司法功能与其引申的道德期待得到了积极的回应 。

及至清代,清官私访的意象塑造在官方与民间文本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继承和发展 。有学者统 计,在《清史稿》“列传”中,就有数十处以“微服私访”的事迹来赞扬官员的记载。民间塑造此种形象 的方式更为多元,较典型者如歌颂嘉庆年间华容知县卢尔秋微行查案的《遗爱歌》,其中写道:“公无恙,群生欢,益加勤慎为清官,私访讼师胆俱丧,剖断冤狱魂亦安。”可见清官私访已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民间传唱的文化现象 。而从公案作品来看,“无能”“贪利”等官吏形态的登场较之明代有了明显的增多。 随着帝制的没落,晚清文学开拓了一种“模拟嘲弄”之新境,诸多讽刺与谴责类小说被创作出来,微服私访又成为官员在司法活动中“祸民”“牟利”以及“务虚”的帮凶,并由此塑造了有异于传统的恶官庸吏形象 。一正一反两种形象特征,在文学作品中形成鲜明对比的同时,也为清代微服私访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形罩上了一层朦胧的“面纱”。

若以公共权力集中化的司法环境为背景,以一般侦查缉捕和堂审取供 、纠问式诉讼程序为参照, 便不难发现,作为一种缺乏成文法规制 、被民间叙事大量重构的司法行为,官吏微服私访以难以言明的状态存续于清代司法的历史实践之中,其真实形态与功能价值为过往研究者所忽略 。有鉴于此,如何从法律制度史 、法社会史及法文化史等角度出发,将微服私访的历史真实与其司法形象的复杂构建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比较,是需要首先考量的问题 。它具化为两个层面的思考:一是如何考察微服私访现象这一历史事实,二是如何探讨其司法形象塑造背后的深层原因 。

就前者而言,“法律的民间叙事”理论恰能提供一种思路 。它将某种法律现象的叙事路径划分为 官方叙事 、民间叙事两类,每一类叙事又大致借由文字 、言说 、行为三种途径表达出来① 。一般来说, 行为最能反映法律现象的本貌,而文字与言说则充满了虚构的意象 。微服私访形 象 建 构 的 复 杂 性 与 矛盾性 ,一方面表现于它在两类叙 事(官 方 与 民 间) 间 的 差 别 ,另 一 方 面 又 体 现 在 同 一 类 叙 事 内 部 不同叙事途径(文字 、言说与行为) 之间的异同 。本文拟首 先 梳 理 和 阐 明 清 代 官 方 话 语 与 民 间 文 本 如何在文字 、言说等方面对微服私 访 中 的 官 员 进 行 或 公 正 或 丑 恶 的 形 象 刻 画 ,继 而 从 其 来 源 的 现 实素材入手 ,考察清代微服私访在司法行为的主体 、适用 、过 程 与 效 果 四 个 方 面 的 历 史 形 态 与 现 实 特征 。

就后者而言,近年来形象研究受到了法律史学界的关注,这得益于中外学者对明清社会“厌讼”抑 或“健讼”之争论及由此衍生的明清讼师或“狡诈贪利”或“劫富济贫”的多重形象建构的探讨② 。梅利 莎 · 麦柯丽( Melissa Macauley) 以颇多篇幅对比帝制晚期司法档案与文学史料在描绘讼师形象时的 差异,并从“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两个层面探究讼师形象在官方与民间存在巨大反差的可能的缘由 ③ 。它提示我们,对法律现象的行为群体进行一种社会分析(尤其是清代基层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权力合作与争斗),往往更能深刻揭示该群体形象表征的法律文化隐喻 。尤陈俊将清代讼师的“贪利”形 象与其实际收入进行细致比对后指出,官府对讼师负面形象的极力宣扬,“是借助于官方权力的‘话语 资源’”,“对助讼之人进行整体污名化”,以达到“遏制总体上趋于扩大的词讼规模之现实目的”④ 。其中“话语资源”理论的运用,对本文探究微服私访形象建构的原因多有启发 。 因而在剖析微服私访现 象中官员正面形象是如何塑造 、又因何在晚清转化为负面典型的问题时,就必须结合清代司法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文本的叙事特点,深掘其背后隐匿的法律文化与社会根源 。

二 微服私访形象的官方塑造与文学渲染

1.正面肯定:官方对微服私访形象的刻画

清代官修史料往往以极为简练的笔法记述官员们微服私访的政绩,借 助 微 服 过 程 之“险”,突 显 官员私访之“功”。乾隆时宁乡 县 令 刘 善 谟 就 是 其 中 的 典 型 。 宁 乡 县 内“有 宦 家 山 地 被 侵 ,讼 数 年 不得直”。为了彻底解决这宗积 压 经 年 的 土 地 纠 纷 案 ,善 谟 不 辞 劳 苦,“私 携 山 图 ,往 验 二 十 余 里 , 回署无知者”,以至于该案再审时 ,能“言形势较两造尤晰 ,一诘 而 服”。在 另 一 则 案 例 中 ,善 谟 通 过 更为“惊险”的私访手段 ,取得了缉捕山贼的奇功 。某次借宿山 家 时 ,偶 遇 众 贼 归 巢,“善 谟 能 南 音 , 且谙贼中隐语 ,诡云我亦局中人 ,因案破在逃 。贼信之 ,约 入 党 ,酣 饮 纵 谈 ,备 述 行 窃 所 见 。 时 有 谋杀案不得正凶 ,遂得其实 ,连破数贼”① 。再如同治四年(1865 年) ,安 徽 同 知 李 炳 涛 受 檄 剿 捻 ,查 亳 州圩时深入敌后,“微服出入 ,尽得 诸 匪 徒 姓 名 及 蠹 役 胡 采 林 通 匪 虐 民 状 ,诱 采 林 诛 之 ,竿 其 首 ,一 州惊欢”② 。 在官方记载看来 ,刘 、李二人甘冒风险 ,将微服私访运用于捕盗 、剿匪之 中 ,可 谓 功 莫 大 焉 。

官书记载还把微服私访的侦缉手段与司法效果相关联,认为正是官员们易装私访,才使得疑狱重 案得以告破,继而取得坐堂听审时无法达到的办案效果 。如康熙时,京内有某旗人告奴叛主,刑曹宋 元征“察其辞色有异,私访彰义门外”。从路人聚语中得知,是该旗人贪图汉人之妻的美色,暗中以其 名入籍,假作旗奴。“元征听之悉,次日严讯某旗,吐实服辜,而某得释,京师名大震”③ 。道光年间,远 安知县刘鸿庚“有疑事辄私访”,使得县域内“盗贼远屏,几有夜不闭户之风”④ 。 光绪时,在奉天锦州 府义州任官的朱庆澜也“常便衣私访”,“采听地方各种情形,有无赌风并棍徒无赖诸色人等,以便拘 捉”,最终“地方为之肃清”⑤ 。

与良好的司法效果相衬,清代官方对微服私访者形象的刻画呈现出“一 致褒扬”的局面 。从司法 实践来看,前述华容知县卢尔秋因“私访刁民讼棍”而“一时有卢青天之称”⑥,道光年间,高邮知州刘 大烈的“微行私访”使“士民咸敬服之”⑦ 、龙 川 知 县 王 铭 鼎“化 装 私 访”捕 盗 而 获 得“神 明 宰 相 之 称”⑧ 等,不胜枚举 。清代汇集州县官治理经验的“实用教材”《牧令书辑要》,亦将微服私访视作勘理人命疑 狱的重要司法手段,并以“罪疑惟轻 、宁失不经”的司法观念为例,劝诫地方官员勿炼“附会之狱”,构建 了微服私访者“阙疑慎狱”的司法形象⑨ 。

不难发现,在官方刻画中,微服私访的主体 一 般是清官循吏,且无论是在捕剿盗匪 、管理治安案 件,还是在处理民刑各案事迹中,所见皆为一边倒的正面褒扬,而无任何负面评价 。 于是,勤勉慎狱 、 申冤除恶 、公正司法以及爱民如子,成为微服私访的官员们最为突出和普遍的司法形象 。

2.褒贬两端:微服私访的文学形象

官员们微服私访的形象刻画,不仅见诸官方记载的人物传记与司法案例,而且至少从宋代开始, 便已经成为文学作品中的常见内容,尤以小说笔记 、话本戏剧为盛 。发展至清代,形成了以讴歌审断清明 、持法公正为共同特色的清官文学 。

在这些作品中,微服私访的主体极具一致性,常是擅决疑狱的清官或史传有名的良臣 。如明代小说《包公案》中“自扮为南京客商”、暗查盗案的包拯,到了清代小说家石玉昆的笔下,又化身为“改装 易服,沿路私访”的能臣 。有趣的是,不仅包拯自己要微服私访,还带动了其捕役赵虎“铜烟子把脸上 一抹”以私行察访事 。官吏同访,一时佳话。再如清代为官精慎 、有“青天”之颂的彭鹏,在公案小说中被塑造成为贫苦百姓申冤做主的清官典型,他不畏豪强李八侯,扮作相面的先生屡屡私访 。作者们把历代名臣作为微服私访的主体原型进行艺术加工,一方面是借助其妇孺皆知的声望推广作品,另 一方面更易引发社会大众渴盼清官与司法公正的情感共鸣,使微服私访的形象塑造更易被接受与传颂 。

微服私访所适用的案例主要是命 、盗等巨案,其案情曲折离奇,为普通坐审所难断,非微服私访不能明察 。冯梦龙在其流传甚广的拟话本小说《喻世明言》中描述了 一 桩奇案“陈御史巧勘金钗钿”:鲁 公子与名门闺秀顾氏早有婚约,后因鲁家落魄难以完婚 。顾氏趁老爷外出,托仆人传信欲献身公子, 不巧被其姐夫梁某听知 。梁某借故耽搁公子行程,夜入顾宅骗婚盗财而逃 。顾氏未识其貌,后知此人 非公子,羞愤自缢 。鲁公子不知情由,反为顾家控告,衔冤入狱 。在证据全失 、赃物无踪的情况下,陈御史化装为贩布客商,从梁某处易得其所盗金钗,冤案方得审清① 。 除了缺乏证据外,作品还常把真凶之恶 、冤主之苦以及申冤之急,作为此类案件的特质加以对比描画 。如在清末戏本《绘图乌金记宝卷》中,主犯雷龙强掠无数,逍遥法外,害得良人周明白含冤入狱,周妻陈氏于衙门口以死鸣冤,争得知县胡魁微服私访,终获正凶② 。作者借由此种戏剧性冲突来表现微服私访的必要性,为官员们公正 、 申冤的司法形象铺墨张本 。

与案例相匹配,作品中官员们微服私访的过程往往异常艰辛 。如康熙年间的笔记小说《见闻录》, 记述了地方豪户黄乙盗 冢,邻 人 不 敢 言,地 方 官 亲 访 、私 访 、托 一 邻 邑 人 再 访,凡 三 次 方 得 实 情 的 案 例 ③ 。前述周明白案中,戏词亦道:“好一个明似青镜胡知县,不辞辛劳访案情,假扮卖卜来私访,不辞山高与路远。”④ 以此突显微服私访之艰难 。而某些作品中,有的官员为了能决狱申冤,甚至不惜付出 损害清名的代价,以牵制舆论,为微服私访争取时间 。如清代方志怪谈《粤屑》中记有一案,新兴知县 李某下乡时,见一寡妇艳妆哭于夫墓,遂怀疑其夫之死另有蹊跷,便拘捕严审 。其邻人以“县无故押寡 妇”为由愤而上控,舆情汹汹,李知县顶住压力,“夜间私出,潜往妇邻乡秘访”,终于探知其与奸夫合谋 以锡水灌毙亲夫的实情⑤ 。此案着重突出了官员微服私访的智识与勇略 。

然而,相较于私访过程中官的主体形象描写的精致细腻,作者们对微服所得证据的辨伪这一至关重要的司法环节却做了异常粗略的处理,无论是卖酒“老媪”⑥ 、“骡夫”⑦,或是“梁上君子”⑧ 与“冤者 亡魂”⑨,所言无须分辨,均成为推动破案的关键言证,正所谓“这头访得凶犯到,立可决定这冤情”⑩ 。 这种脱离实际的预设,无疑是为了让微服私访得到无 一例外的完满结局,在回应读者对沉冤得雪 、善恶有报 、官民同乐 、司法公正之理想社会普遍期待的同时,也能强化微服私访的司法效果,突显官员清明之像与私访之功 。

然而随着讽刺文学的发展,晚清形成了一种反思和贬斥官员微服私访 、揭露与批评其虚假伪善形象的另类作品,与前者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这些作品中,微服私访的主体虽仍为官员,却不再是早已被塑造出刻板印象的“显宦名臣”,他们中有 的 是 打 着“清 官”名 号 却“杀 民 如 杀 贼”的 刽 子 手(如《老 残游记》中的玉贤) ,有的是治 狱 毫 无 能 力 却 效 法 前 贤 强 行 私 访 的 庸 官(如《官 场 现 形 记》中 的 贾 臬 台) 。

这些作品中的微服私访,常与监视舆论 、打击异己和沽名钓誉相联系,而与申冤决狱大异其趣 。 譬如,山东曹州府知府玉贤喜欢派遣心腹易装私访,董家口王掌柜的儿子只因多吃了两杯酒,把玉大人好冤枉人的事随口言说,不料被心腹听得,旋即拘捕入衙“站起站笼”,“不到两天就站死了”。 与 之类似,依靠逢迎上位 、治狱寡断的贾臬台,效仿包大人微服私访,不料被一不识其貌的相面先生痛骂 无能,回署后欲打击报复却数寻不得 。再如清末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描述了大同府官员王显仁微行茶坊时畅谈抚台治理之弊,为上司所恨并参折调离之事① 。在描述私访的过程中,也往往突显官员们不问事实 、不讲证据的行径 。如玉贤只骂了犯人 一 句 ——— “你这东西谣言惑众,还了得吗”,就随意入人重刑② 。贾臬台私访则 是“换 了 便 服 ,溜 出 衙 门”③,全 无 智 勇 之 像 。 一 些 作 品 更 频频以场面描写突显 微 服 私 访 的 司 法 弊 端 ,揭 露 身 在 其 中 的 丑 恶 官 像 。 长 篇 小 说《儿 女 英 雄 传》 中 ,兵部侍郎乌明阿乔装到山阳 县 查 案 ,在 知 照 县 官 场 景 时 ,作 者 描 写 道:“把 个 山阳 县 吓 得 ,忙 着 分派人打扫公馆 ,伺候轿马 ,预备 下 程 酒 饭 ,闹 的 头 昏 才 得 办 妥。”河 台 到 船 拜 会,“心 里 早 打 算 到 , 这满破个二三千银子送他也值 ,左 右 向 那 些 工 员 身 上 捞 的 回 来 的”。而 乌 明 阿 的 恩 师 安 老 爷 到 乡 下走动 ,恰巧遇见做错事的本家下人磕头赔罪 ,小说作者描写 道:“却 说 一 旁 坐 着 喝 茶 的 那 些 人 ,那里见过这等举动? 又是‘老爷’‘奴才’,又是磕头礼拜 ,只道是知 县 下 乡 私 访 来 了 ,早 吓 的 一 个 个 的 溜开。”④ 下级官员对微服私 访 而 来 的 上 级 百 般 巴 结 ,其 结 果 是 劳 民 伤 财 ,以 至 于 百 姓 唯 恐 避 之 不 及 。

文学是社会现实的异质表达,司法活动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同样借由文学折射出其现实意义与 实践内涵⑤ 。毫无疑问,主流文学对清代微服私访官员们的形象塑造仍是讴歌司法公正 、塑造正面典 型的传统模式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批判作品借助隐喻 、讽刺的描摹技法,从一个侧面向我们揭示了 微服私访用于司法实践所产生的诸多弊端以及在此之下微服私访者所暴露出的丑恶面相,与官方刻 画的“一致褒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者针锋相对,形成了“褒贬两端”的局面 。 欲阐明这些司法形 象究竟如何构建起来,又是如何演变发展的,就需要在史实之维尤其是真实案例中找到原型,对清代司法中微服私访的真实情形做进一步的考论 。

三 微服私访的主体与适用

无论是官方抑或民间,清代官员们微服私访形象的主流塑造均可用“清官”一 词以蔽之 。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微服私访兼涉主体“秉公执法 、明察案件 、平反冤案 、伸张正义”的司法目的,而这 些作为清官基本特征的必要“组分”,随着清官意识的广泛传播,被越来越多的民众熟悉并推崇⑥,却也因此含混于“清官”口语化的日常表达之中,日渐成为大众普遍接受的一种感性认识,这无疑导致了微服私访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模糊 。

约翰 · 塞尔(J.R.Searle) 提出,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多个构成性规则集合而成的系统”,每 一个构成性规则均须满足“X在情境 C 中看作 Y”的形式,又称为“制度性事实”。“微服私访”在“司法活动” 中可看作“侦查方式”,故而是构成制度的制度性事实之一 。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来看,微服私访并未从制度性事实发展成为完备的制度系统⑦ 。但是,这无碍于我们借助类型化分析将其从一般常识中剥离出来,进而剖析它的程序含义与内在逻辑 。

1.主体

参照现代法学理论为微服私访的主体做一精准定义,则是“享有司法职权并能亲自实施微服私访行为 、承担相应责任的官员”⑧ 。清代微服私访的主体构成虽极为复杂,但从该主体启动微服私访的方式来看,仅分为两类:其一是被动私访,包括奉旨 、官遣两种情形 。其二为主动私访,由自访 、遣员 、 托民三种情形构成 。

(1) 奉旨与官遣

奉旨私访即由皇帝亲自派遣官员赴地方密访,往往适用于地方要员失职瞒报以致民情上蔽,为皇 帝察知但尚未获得切实证据的重案 。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 春,高宗南巡,曾任江苏布政使 、后以病 乞罢的彭家屏迎谒,上报了夏邑及临县永城水灾严重 、未有赈济一事 。 高宗诘问河南巡抚图尔炳阿, 对言水未成灾,因此“密令步军统领 、衙门员外郎观音保微服往视”,发现果然如彭氏所报,“积水久,田 不可耕,灾民鬻子女,人不过钱二三百”,“因夺图尔炳阿职,戍乌里雅苏台,诸县吏皆坐罪”① 。 乾隆时 另一案亦与此相类 。 山东道御史张汉听闻河南水灾被巡抚雅尔图瞒报,认为“事关大命,尤难顾避嫌 怨,不敢不冒昧直言”,遂奏“伏乞皇上遣人私访”② 。从雅尔图嗣后反劾张汉的奏折中,可以看到“钦差御史张汉密办查赈事宜,乃竟私致布政使赵城手书”的字样,可见张汉后来确实奉旨密访,但因办事 不周,为他人所知 。高宗批道:“张汉几事不密,自有应得之咎,若所察果实,是汝玩视民瘼于前,又文 过饰非于后矣。”③ 斥责雅尔图僭涉御史密访 。

受上级遣派而亲行微服私访属于官遣私访,所涉或为疑狱,或为监察。《新增刑案汇览》载有“浙 江余姚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一案,负责验尸的仵作沈详将病死发变的尸身误诊为服毒,知县刘锡 彤对物证不加详查,便擦洗银针 、涂改尸状 、刑逼诬服,致使葛毕氏入凌迟重罪 。 因案有疑,巡抚曾另 派一候补知县郑锡滜私访“密查案情”,而郑锡滜“并不详细访查”,“率以无冤无滥会同原问官含糊禀 覆”,最终以“承审官草率定案 、证据无凭 、枉坐人罪例”被革职④ 。宣统元年(1909 年),两江总督端方 曾上奏“宁属禁种罂粟 、一律净绝”事,称“奴才恐各属或有敷衍塞责之处,复饬两江禁烟公所派员微服 密查”⑤ 。 以上两例均说明:上级官员有派遣下级官员微服私访的职权,下级官员要为私访的结果负责 。

(2) 自访 、遣员与托民

自访意味着主体具有自行决定和亲自进行微服私访的司法权能 。从现有资料来看,相比于地方官员,清代中央官员自发微服私访者极为少见 。这一方面是二者在司法职属上的差别⑥,另 一 方面中央官员受皇权的约束与管制更严,难以轻易 自访 。对于清代地方司法而言,史料所载,上至巡抚 、知 府,下至知州 、知县,微服私访作为查案手段几乎可为各级地方长官所用 。雍正七年(1729 年) 二月 , 镇海将军祖秉衡在一份奏折中上报其访察江苏巡抚尹继善治政之事,提到尹氏“不时在外潜行私访” 以巡查地方光棍及窝娼窝盗,得到皇帝嘉勉⑦ 。乾隆年间,山西介休县有盗钏杀人案,良民诬服,狱不 能决,平阳知府钱臻“微服访得实”⑧ 。在州县一级,此类记载则更为多见,如前述高邮知州刘大烈“莅 官日微行私访”⑨ 。光绪二十六年(1900 年) 六月,山东莱阳知县庄纶裔为禁止民众习拳而“下乡微行 , 细加查问” 。兹不胜举 。 除文官外,武官亦可在职权范围内行微服私访之事,如道光三年(1823 年) 的武进士葛云飞,授守备后隶浙江水师,其人“勤于缉捕,常微服巡洋,屡获剧盗”。 可见清代微服私访应当附属于司法职权,是地方官可自行决定并实施的司法行为 。

在决定进行微服私访时,官员不必亲力亲为,事实上他们往往派遣没有司法权的衙署助员甚至交托平民百姓代为访查,这就导致微服私访在实践中的司法权力下移 。例如光绪初,广东惠潮嘉分巡道 刚毅,曾派亲兵“改装易服”下县私访,从讼师等处探听消息回报① 。再如光绪四年(1878 年) 安徽巡抚 所奏“怀远县民蒲四代访赃贼,盘诘互殴,至伤陈立海身死”一案中,蒲四的亲戚张怀珠家被盗,上报案情时,蒲氏受托“代为查访”,结果误信传闻与李习美相争互殴,以致帮手陈立海伤重致死② 。嘉庆七 年(1802 年) 进士 、后官至两江总督的梁章钜于随笔中写道:“昔人谓决疑案 、除外恶,第 一 善法莫如私 访,政简则亲行,政繁则托人。”③ 可见在政务冗杂,尤其是在为健讼所扰之州县④ 的司法活动中,遣员与托民代访极有可能比长官亲访有着更为广泛的适用空间 。

由此可见,清代微服私访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既有文官又有武官,既有旗籍又有汉籍,既有中央官员又有地方官员 。地方官由于职责所系,更倾向于将微服私访作为司法手段运用于司法实践, 同时遣员私访可能较长官亲访使用得更加广泛 。

2.适用

依据史料对清代官员微服私访的适用情况进行分类归纳,不难发现其主要集中于民刑疑案 、州县 治安与监督监察三个方面 。

(1) 民刑疑案

理讼断案是清代地方机构最为重要的司法职能 。在民刑案件的侦查 、缉捕 、查赃 、勘验 、检尸以及 强制措施等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有疑难”⑤ 的情况,微服私访在此时往往能够发挥关键作用,以弥补正常堂审在证据获取等方面的不足 。

清代富有治狱经验的官吏们往往认为,关涉命案的疑狱尤须借助微服私访来获取实情,切不可草率定案。《牧令书辑要》中提到:“人命中疑狱最多,有黑夜被杀见证无人者,有尸无下落求检不得者, 有众口齐证一人而此人夹死不招者,有共见打死是实及舁尸检验并无致命重伤者。”而这种种疑情“只宜案候密访,慎勿自持摘伏之明,炼成附会之狱”⑥ 。《幕学举要》亦记:“案无真凶或案犯不肯供认又 无确证者,固须随后访查。”⑦《办案要略》中还有“检骨…… 伤有疑难,取仵作口供入详…… 又必访查 邻封”的经验之谈⑧ 。 司法实践中,前述刘鸿庚 、刘善谟等地方官,均是以微服私访决断疑狱并获世人称颂的 。

而在缉盗方面,微服私访亦成为地方必备的司法手段 。如“凡盗发后,密访附近地方情形可疑之 家,未有不得盗者”⑨ 。“平日访察不可不密,有等游手好闲 、一无生计而鲜衣美食,或竟 日 聚饮或白昼 酣睡,必非善良 。此等举动难逃地邻之耳 目,但恐敛怨或利其余润,自安缄默耳”⑩ 。在官吏们看来, 贼隐于民其实并非毫无端倪可察,只是举报之渠道受塞,微服私访恰恰能在窝盗案的信息获取中大派 用场,提高破案效率 。前述王铭鼎 、葛云飞即以此法捕盗而声名远播 。此外,在“尸亲图诈”“匿名揭 帖”以及文书投衙以告重案等复杂疑难案件中,微服私访都有用武之地,兹不赘述 。

(2) 州县治安

清代州县官的治安职能:一是组织 、建设并力行保甲之法;二是率领佐贰杂职 、书吏 、差役,督催各乡保完成日常治安任务① 。微 服 私 访 因 其 手 段 隐 秘 、时 有 奇 效 的 特 点,往 往 被 州 县 长 官 用 于 查 禁 盗 匪 、邪教 、赌博 、娼妓 、讼师 、斗殴 、私宰 、私铸等维护一 境治安的司法公务中 。名臣范承谟初任浙江巡 抚时,曾微服私访三月有余,“上走东瓯括苍,下抵西水苕霅”,以故“寇之出没,兵之扰害,民之疾苦,官 吏之贪污,豪右之强暴,熟悉于胸中”,在维护地方治安中功劳卓著,为民爱戴② 。前文述及的朱庆澜 、 卢尔秋 、尹继善 、庄纶裔等,都是善用微服私访查禁盗赌 、维护州县治安的清官与模范 。

(3) 监督监察

有清一代,监察制度高度发展 。在清代地方官员对辖区司法行政管理实施的监督活动中,微服私 访常常必不可少 。如道光年间广东巡抚朱桂桢崇尚俭素,“一 日微服勘灾,归至西关,见千总舆从甚 盛,叱止之,千总叩头请罪乃已”③ 。光绪年间随李秉衡诣奉天按事的属官王廷相,到任后即纠拿署中 不职者数人,皆是他“微服所诇知者”④ 。 而地方官府的告谕文书中,也出现了在监督税收 、科举考试等事务中适用微服私访这一司法手段的情况 。例如 一 篇清代地方《征收钱粮条规檄》中便提到,大户 钱粮应照限完纳,“该县仍随处亲查 、设法密访”,对隐瞒不纳者予以责处⑤ 。《临汀考言》之《申饬府试 生童事宜》中,亦述及借助“密访查拿”之法,对衙役托名乞恩关说 、诱骗童生纳贿之事予以厉禁⑥ 。此外,微服私访还可用于中央官员(尤其是御史) 对地方特别事务或地方官员的专项监察之中,前述河南水灾时,高宗密遣官员微行查赈二事即为其典型事例 。

由上可知,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微服私访主要适用于证据无着的疑狱 、举报不畅的盗案以及司法监察等方面,这无疑与古代医检和刑侦技术不发达 、鞫讼过于依赖口供等情形有着直接的关系 。

四 微服私访的过程与效果

主体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特点是影响其群体形象塑造的关键 。考诸史料可以发现,在微服私访的运作过程中,清代官员们表现出某些行为上的一致性,它们共同构成了微服私访的司法特 点,为其群像塑造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现实素材 。借助时人评价,我们可以更为客观地审视微服私访实 际的司法效果,进而揭示不同时代创作者基于其个体思想建构出的文本形象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对微服私访的历史真实进行了“裁剪”。

1.过程

“微”与“私”都指明微服私访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行动必须隐瞒身份 、掩饰目的,重视隐秘性 。这一 点我们可以从康熙二十七年(1688 年) 直隶三河知县彭鹏亲审的“假冒宗室微服私访”案中窥知一二 。 七月初十 日,有一人持宗亲名帖微服到衙,腰露杏黄带子,自称“哈哈驹子”⑦,钦奉密旨缉拿光棍并 一 路访查州县廉政 。 因觉语言诡秘 、行踪可疑,彭知县将其暂扣衙内,具本上报 。后经鞫问得知,此人本 系正黄旗胡牛录家的下人姚士秀,通满语,本月初八日在骡马店闲坐,听得店主杨某告命案一事,店内 众人欲探审期却无从下手 。而姚士秀恰有为别府代买的黄带 一 条,由此生意,假造名帖,并伪冒宗亲 近侍入衙,实为打探该命案的审期审情,不想很快就被彭知县识破 。

据彭鹏所禀,他认定姚士秀必为假冒宗亲的最重要原因,是其行事招摇 、不重隐秘的种种举动:既 “是密行,但腰里露着黄带子,口里又称哈哈驹子,是何意见”? 来人“若又是哈哈驹子密访,又不应勒 我见面”。“他屡称钦奉密旨,甫出都门,如此招摇闻风,恐未便”⑧ 。 可见在彭知县看来,微服私访理应具备相当程度的隐秘性,轻易暴露身份并向地方官吏有所索问,不但会影响密访的效果,还会引起 怀疑 。不仅奉旨私访如此,浙江巡抚范承谟下车微行时,“或为星相,或为医 卜,或托踪商贩,或混迹渔 樵,以故浙人士咸未知之”① 。可见地方官员微服私访时同样重视对身份的隐蔽 。

在微服私访的过程中,官吏多以探听民众交谈作为获取关键消息的主要方式,有的甚至将审案中 的“五听”② 用于私访时对民众心理活动的观察,借以捕获真凶 。如康熙年间伍斯瑸任震泽知县时,有 恶人赵大面窃厨役胡俊生的刀,杀人且置刀于尸旁,意图嫁祸于胡 。斯瑸“易服私访,见一人因聚谈俊 生事,语沮色惭,即尾擒之,一讯而服”③ 。《幕学举要》所述更详:若案无真凶,在嗣后私访时则需“混 迹于稠人,潜行窥伺”,并“察其举止神色,摘伏发奸,垂手可得”④ 。 由于需要打探的消息往往是疑案 所缺乏的关键隐情,官吏们私访时需身赴鱼龙混杂之所,如“茶酒 、饭肆 、乡村 、会场”⑤ 等,这就使得微 服私访的运作过程并不一定能顺利实现预期的司法目的,甚至可能发生危险 。如乾隆时,安徽潜山县 令倪廷模微服私访至五河,不想为无赖所困,幸得缙绅王润澜给金排解⑥ 。 江西余干知县于铨曾私访 至某桥,遇县内大盗突袭劫掠,幸得其随员刘楷相救⑦ 。此类效果不佳的微服私访,往往在官员形象塑造中被有意忽略 。

2.效果

微服私访在取证 、发盗 、监督等方面的奇效,前已备述 。对于微服私访的司法效果,庄纶裔曾概述 道:“辖境较宽,见闻难遍,乘舆公出则人已预防,微服访查则事或得实。”⑧ 康熙二十年(1681 年) 前后, 蒲松龄有感于户科给事中孙蕙的亲族武断乡曲,遂递书直言相劝 。为了证明自 己所言属实,他恳求孙 蕙“微行里井而私访焉”⑨ 。道光年间,綦江县伍绍曾在所做家训《下车首政三十二条》中,第 一 条即是 “入境私访,广耳目也”瑏瑠 。足见时人对私访效果的认可 。 除此之外,微服私访有时还具备司法威慑作用 。 晚清《庸闲斋笔记》中载有一事,顾淡如官绍兴府时,曾派员赴某镇查赌博事 。该员到时发现“逃散久矣”,原因是赌徒们把一状貌相类之人误认作顾淡如,“疑先生亲访,即刻奔走”。 可见微服私访在维护地方治安中的诫勉作用 。

然而,对于微服私访的司法效果,我们尚不能做如此乐观的评价 。 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清代材料反映了官方对微服私访用诸司法的谨慎乃至反省 。 梁章钜评微服私访时说:“此事亦只可偶 一 行 之,屡试则必滋弊。”乾隆元年(1736 年) 四月,江西巡抚俞兆岳奏请“亲勘移镇形势,区画缘由”事,高宗批道:“汝前奏请私访,是以朕未俞允 。若地方上有必应亲勘之事,可具题报部,明行勘视,何庸私访 为哉?”明确表达了其对地方官请旨微服私访的否定意见 。乾隆三十七年(1772 年) 十一 月 的一道上 谕,对派遣中央官员赴地方微服私访之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前据潮州镇总兵明喜条奏,请裁绿营世职俸项及派亲信大臣改装 查 赈 二 事,所 见 甚 属 庸 鄙…… 若 如 该 镇 所 言,必待特派大臣改装私访 。外省所办事件重于赈务者不可枚举,在廷亲信大臣各有职任,可胜遣乎? 若因此而 派及包衣 、执事人及内监中人,其品悉多庸下,势必更滋骚扰 。前明陋习,可为炯戒,是防弊适以滋弊,于事何裨?已均于折内批饬① 。

我们不妨以该谕为脉,归纳清人对微服私访之弊的阐释与评价 。

第一,微服私访的适用空间不大 。一方面,清代官员政务繁杂,往往无暇亲行微服私访 。上谕中 “在廷亲信大臣各有职任,可胜遣乎”? 即表达了中央官政务之繁忙 。 而对于地方官来说,则更是如 此 ②,前述顾淡如在听知赌徒疑其私访而逃散之事后叹道:“吾安得如是百十化身,使入县乡间处处有 一顾淡如哉?”③ 亦讲明了地方官分身乏术 、难以亲访的实情 。另 一 方面,微服私访很多情况下也可用 其他更具效率的司法手段加以取代 。 晚清中兴名臣胡林翼任职湖北期间,东湖县曾呈《请酌议八条政 令》一文,他在批复中指出:保甲在基层司法治理中极为必要,“钱粮 、刑名 、词讼案件悉本于此,悉以此 为准绳,不下堂而一县之事可理”。而且他认为,相较于微服私访,保甲法成效更著,“若仅于茶坊酒肆 私访,抑末矣”④ 。

第二,若遣员私访或托民私访,受遣员民的司法素质无从保证,反易滋生“私访之奸”,甚至成为不 良官员沽名钓誉的工具 。上谕从中央视角出发,认为若“派及包衣 、执事人及内监中人,其品悉多庸 下,势必更滋骚扰”;并指陈此为“前明陋习,可为炯戒”。事实上,明人对此也早有批评 。嘉隆年间谏 官欧阳一敬曾上疏批评私察过滥,认为情涉诬妄之案,即使“不得以行其私访”,也一定要机密行事,不 能使微服私访成为朝中奸佞打击异己的工具⑤ 。万历时史官余继登在评议当时的考课 、监察制度时 指出:“今赏罚之权提衡于部使者 。部使者在昔,微行闾阎,察吏治得失,耳 目 皆以 自任 。 而后渐寄之 监司 、郡守 。监司 、郡守倦于伺察,而渐寄之私访之奸…… 监司 、郡守为政,十不失五,奸民为政,则是 非淆乱,不可知矣。”认为一旦访情为微服私访的下级助员甚或奸民操持,就会导致司法权柄下移,久 而久之,官尊被蔑,法威无存,制度倾覆⑥ 。此外,苏州织造高斌在雍正五年(1727 年) 二月的一封奏书 中,称巡抚陈时夏“每行私访,办事勤劳,并不见有沽取虚名之处”。世宗朱批云:“陈时夏甚为朕所赏 识之人,若肯不务虚名,则可谓全才矣。”⑦ 足见世宗对官吏借由微服私访以沽取名望的警惕 。

第三,私访所得多由传闻,证据的辨伪十分困难,继而有碍司法公正。《折狱龟鉴补》中“私访”独著一篇,载有某僧恳劝地方官戒行微服私访之事,语云:“某案之事,两造皆遣其党,布散道路间久矣, 彼皆佯不识公耳…… 乡里小民,孰无亲党,孰无恩怨乎哉! 访甲之党,则甲直而乙曲;访乙之党,则甲 曲而乙直 。访其有仇者,则有仇者必曲;访其有恩者,则有恩者必直 。 至于妇人孺子,闻见不真;病媪 衰翁,语言昏聩,又可据为 信 谳 乎?”⑧ 一 方 面,官 员 亲 访 极 易 被 人 识 破 身 份,走 漏 消 息 固 然 是 主 要 原 因,但官非本地则口音有别 、官员气质不类百姓等,也为其隐藏身份造成了不便⑨ 。另 一 方面,乡 民皆 有亲党 、恩怨,常为谋私利而众口不一,妇孺老弱的做证能力又不足,这就使得官员微服私访的结果往 往是被奸人利用和蒙骗 。如《消夏闲记摘抄》中便录有地方官私访受骗的两个案例 。 于成龙“喜微服 潜行,察疑狱,求民隐 。然奸人造布以倾怨家,或反失实”,幸得 一 程姓布衣直言所见,方得善断;陈鹏 年曾微服访查富绅汪某杀师命案,该犯“重贿左近茶坊 、酒肆 、脚夫 、渡船诸人,嘱其咸称冤枉”,陈氏见“众口如一,遂不深究”① 。可见,被访县域的民众可能在两造的安排下早做预备,从而伪造出对己方 有利的传闻证据,在辨伪失误的情况下,微服私访反而会损害司法公正 。

第四,微服私访事涉危险 。若隐秘性过强致使身份难以辨认,官员就不得不承担一般百姓在底层 社会中所面临的种种风险 。 明神宗时便有宗室微服至扶沟县,结果被知县误抶的实例② 。前述倪廷 模的情况亦与此相似 。而若官员被识破身份,则易被贼盗 、罪犯报复 。 晚清久官地方的陈其元,在微 服至江苏青浦县章练塘镇“比卯”时,路遇曾被他治杖 一 百的徐德全,陈“不觉骇然”,归衙反思道:“白 龙鱼服,困于豫且,微行究非正道也。”③

综上不难看出,清代官员对微服私访的普遍评价并非如官方刻画的那般专崇,反而与“褒贬不一 ” 的文学形象有相近之处 。

五 微服私访形象褒贬的叙事特点与制度根源

如果以法的形成路径为依据,对实然法(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 进行界分,国家法(或官方法) 与 民间法无疑是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的宏观分类④ 。由于缺乏成文法的限制,微服私访表现出分殊于国 家法的灵活性与亲民性,然其效力上带有的国家强制力又将它从民间规则的范畴中排除 。事实上,微服私访更像是以司法技术的形态运作于官 、民之间的一种官方习惯法 。正因如此,自微服私访出现于 大众视野以来,官方 、民间皆展现出某种天然的亲和性,不仅纷纷将其纳入各自的叙事体系之中,还大致以“言说”“文字”“行动”三种叙事路径塑造了褒贬迥异的司法形象 。 司法是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主要路径,微服私访也同样通过这些方式进行着叙事和表达,故此本文借鉴“法律的民间叙事”的分类方法,分析微服私访的真实与意象 。在官方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叙事中,“行动”表达出民间主体对法律的态度,并由此选择具体的行为规则;“言说”与“书写”则借助文字 、图画 、声音等载体描摹出前者的形 象 ⑤ 。

从官方叙事来看,以清官循吏为主体 、对微服私访的司法效果加以全面肯定 、不惜笔墨地建构出 “清正”“勤慎”的司法形象是为“褒”,皇帝与官员在实际司法行动中对微服私访表现出的“反感”“警惕”与“慎重”则为“贬”;在民间叙事里,若微服私访的诸多“清官”类表达是为“褒”,那么相应的谴责与讽刺即为“贬”。二者在文字与言说载体上彼此矛盾的同时,又共同与民间对微服私访做出的顺从或抗拒 、加以利用或实施蒙骗的行动叙事(即事实上民众对此的正 、负面态度和行为选择) 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基于此,微服私访的司法形象呈现出多层次的复杂构造。

与行动类叙事所反映出的历史真实相比,文字和言说叙事在塑造微服私访正面形象时总会突出 两个特征 。

其一,一致以清官为主体,在适用上兼有为民申冤的强烈司法目的 。然而揆诸史实,并非所有微服私访的实践者皆是官员,亲自微服私访的官员也未必皆为清官 。被动私访一般是因事而设,其实践者亦属临时派遣,因事而更,故不具常法 。 主动私访的自发性更强,在不误政的情况下,地方长官可以临时起意,随时私访 。这种运用上的灵活性导致了微服私访实践主体的多样性,是其非制度化的具体表现 。此外,从目的上看,微服私访往往还具有司法以外的其他属性,如访查民情民俗 、采集民风等政治和文化功能 。 因此,官员在私访时不一定必然怀有申冤决狱的司法目的,例如前面述及的刘善谟就是在私访时偶获盗贼并巧破命案的 。文字和言说叙事不断强调“清官”主体,无疑是为了树立其权威性与正当性,而赋予微服私访申冤的主要目的,则是彰显它非但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更能拨正社会伦理的双重功用(如妻杀夫 、强凌弱 、官虐民等便是此类文本描写中的典型案件),在此之上构建一种“清官私访— 私访官清”的固定话语模式,为公正 、勤慎 、亲民的司法形象肇基 。

其二,借助微服私访的艰辛过程突出其良好的司法效果 。前述地方官陈其元曾观察到 一 个有趣 的现象:“余在南汇鞫一狱,讯问之词偶中其隐,案中人疑数日前烟馆内话是事,有一苍髯者在彼吸烟, 谓是余私访得其情,遽吐实 。实则余并未出门也。”① 揭示了此类民间文学在取材时常常放大微服私 访之司法功效的事实,同时流露出大众钟情于清官私访的一种“集体无意识”。在一个具有文化认同 感的社会里,当民众将对司法公正的现实诉求经常托付于清官时,这个文化集体所产生的文本就会以 清官寓言的方式表达其司法意涵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集体无意识”则是整个文化与社群的“司法 潜意识”在“话语资源”中的集合反映 。在同一历史场域之中,如果说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方面逐渐无法有效地应对社会情势变迁时,就会以“话语资源”来弥补其正当性的话②,那么“清官私访”这一文本模式的诞生,无疑表露了与微服私访相对的正式司法制度效用的缺位 。

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就同一案件而言,受限于尸检及刑侦技术不发达,鞫讼过于依赖口供,官 、民 信息不对称等,是极为常见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微服私访的关键就在于其隐藏服制,由此官能以“民” 的身份与民对话,进而顺利获取案件的真实信息(证据)。 然而,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如政务繁忙 、健讼 积案等),官员们亲自实施微服私访往往并不具备现实条件,其所能凭借的遣员与托民则会在一定程 度上导致司法权柄的下移,这与以公共权力集中化为主要特征的专制体制在根本上存在着矛盾 。正因如此,微服私访被一些官员视作淆乱等级之举而加以贬斥,这种矛盾性在“居于至尊的皇帝是否应当微服私访”的争论声音中展现出更大的张力③ 。从微服私访的监督功能来看,私访主体需要绕开作为监督对象的官吏与随员,建立起与民的直接对话 。但由于权力 一 元化的制度建立在“治理— 被治理”的模式之上,其高效运作以“治理者处于同一利益集团”为前提④,罪起于官却仰赖官监,外部监督渠道的匮乏,直接导致微服私访的监督效果对于该主体个人品德的极度依赖,这在流传甚广的“长麟私访”故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清官长麟抚苏时曾赴长洲县查贪,与县令微服访于酒肆,酒保不识二 人身份,径将县令贪腐诸事备述,引得其“恨之入骨”,回署后即遣役抓捕 。而该酒保终得活命,全凭长麟“我特在此保汝”的刚正之举⑤ 。故而不难理解,民间文学以夸大微服私访效用的手法构建清官形象,除了为满足民众娱乐需求,更是在“潜意识”中试图救济司法体制内部难以 自洽的“制度失灵”⑥ 。官方文本一方面利用类似的积极话语对民间文学作出回应,一方面又借助官方权力的话语资源影响 民间文学的创作,试图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塑造出微服私访的清官群像,宽慰其对现实司法的种种不满,以期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 。

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些塑造负面形象的文字叙事中,微服私访独具特色的司法效用被有意淡化, 它只被视作贪官庸吏追名逐利 、鱼肉百姓的工具 。谴责文学更是借助微服私访揭露晚清官场的丑恶群像,甚至对其做整体“污名化”① 的文学处理,其本质在于讽刺司法腐败的社会现实,这是它与清官文学在微服私访者形象建构上褒贬两端 、泾渭分明的根本原因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微服私访的文学意象,何以由司法公正的强援转变为务虚谋利的帮凶? 如前所述,在传统的清官文学中,官吏借由微服私访屡断冤案,其所欲维护的伦理道德得以再建,其所代表的司法公正力量也重获肯定 。然而, 讽刺与谴责文学则强调官吏(其中不乏“清官”) 的所作所为造成了道德混沌的结果,而一旦官吏所代表的拨正道德秩序的身份消弭于无形,则无论是微服私访抑或其他司法行为,其本应代表的公平公正 的价值意象便无以支撑,只能沦为一种作恶的“刑具”。这种“官民对峙”紧张气氛的塑造与强调,恰恰是此类小说逆传统化描写的义旨所在②,与晚清帝国内忧外患历史背景下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动摇息息相关 。

由此可见,微服私访的真实形态与形象,一方面在司法中借由官 、民的行动叙事表达出来,另一方 面也因文本的书写者 、言说者将司法潜意识带入文本而发生了从“事件”到“历史事件”再到“历史故事”的转变,微服私访的真实形态也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历史事实 。 清代官方秉持的警惕谨慎 、 民众寄予的正义期待以及隐含于二者背后的多层叙事与制度矛盾,共同构成了微服私访司法效用评 价的多重来源,以至于该形象褒贬之纠缠历久不衰 。 近代以来,受西方法律体系不断宣扬与强调的 “法律人”“法治国”及“法律之治”等理念的深入影响,现代法制体系在中国逐渐建立与完备,专制司法 赖以存续的制度根基不断消融,微服私访亦逐渐失去了其代表传统“司法正义”的功能与价值,不再成为官方在话语资源中意欲掌控的焦点 。事实上,以现代法制话语审之,微服私访对法定程序的突破, 反而充斥着许多“非法”的意涵③ 。虽则如此 ,微 服 私 访 作 为 中 国 社 会 群 体 司 法 潜 意 识 中 的 清 官 意 象 ,却依旧根深蒂固于法律文化之中并存续至今 ,于其后又形成了诸如“微服 私 访 的 当 代 价 值”④ 的 探讨 。

六 结语

地方司法一直是法律社会史与法文化史研究的重要领域 。在清代地方司法中,微服私访以独特 的运作形式,不仅起到侦勘取证 、缉捕罪犯与司法威慑的作用,还集中反映了清代地方司法中的官民 博弈,成为最能体现官民互动的司法现象之一 。而在文化层面,微服私访兼涉官主体秉公执法 、明察 案件 、平反冤案 、伸张正义的司法目的,作为清官形象基本特征的必要组成部分,随着清官意识的广泛 传播,被越来越多的民众熟悉并推崇 。可以说,微服私访是我们了解清代地方社会及司法实践 、司法 文化的一条蹊径,它动态而真实地反映着当时地方司法的行为逻辑与体制矛盾 。

从某种程度上说,微服私访是官吏们面对证据信息传递受阻时所实施的一种个案救济,表现出分殊于国家法的灵活性与亲民性,其效力上带有的国家强制力又将它从民间规则的范畴中排除,成为官方实现非正式社会控制的一种司法习惯 。清代官方 、民间钟情于清官私访而创造出了诸多传记与文 学文本,成为微服私访司法实践的异质表达 。它们通过多种叙事路径,为微服私访者塑造了褒贬迥异 的司法形象,突显了微服私访的客观真实与历史叙事之间的巨大差距 。为此,需要对清代微服私访的 历史形态与司法实践加以辨明,比较官方与民间的书写差异,对照实践与叙事的诸多不同,以剖析促成微服私访司法形象多重建构的多种因素 。

总而言之,微服私访所代表的追求事实真相 、实体正义的价值观,在程序上与保障正常司法体制运转的价值追求存在冲突,在个案中又可能与官员维护宗法伦理的裁判倾向出现矛盾,微服私访具有 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是传统社会权力网络下不可或缺的特殊救济路径 。

来源:史学月刊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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