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都知道,开车上路, 一怕追尾,二怕溜车说到溜车,信宜的司机杨师傅把车停在斜坡,他怎也没想到下车后,竟被发生溜车的车辆将自己撞死那么,被自己的车撞死,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看信宜法院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开车把人撞死了要承担哪些责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开车把人撞死了要承担哪些责任(司机被自己的车撞死)

开车把人撞死了要承担哪些责任

司机都知道,开车上路, 一怕追尾,二怕溜车。说到溜车,信宜的司机杨师傅把车停在斜坡,他怎也没想到下车后,竟被发生溜车的车辆将自己撞死!那么,被自己的车撞死,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看信宜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24日,杨师傅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将车停在信宜市一沙砖厂路段的斜坡上卸载混凝土后,便下车检查卸载情况。不料,车辆突然向下滑行碰撞了杨师傅,造成杨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为杨师傅驾驶机动车停在斜坡路段下车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属于意外原因造成的,无过错,并认定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杨师傅无责任。

此后,杨师傅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信宜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有关条款的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及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杨师傅为涉案车辆的司机,即杨师傅属于被保险人,不符合条款中关于受害者的定义,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根据商业险有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杨师傅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应属车上人员,而非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属于商业险的赔付范围。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事发前,杨师傅确系操控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杨师傅已经完成对机动车辆驾驶使用过程,其是在进行其他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其已经在时间和空间上转换为第三者,不再属于车上人员。涉案车辆是在杨师傅正确操作停车并下车作业后,向下滑行导致杨师傅死亡于车外,相对于涉案车辆而言其已属于第三者。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因涉案车辆致使第三者产生的损失,应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5万多元给杨师傅的家人。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驾驶员,除了要有安全驾驶的意识外,还要有安全停车的意识。停车时应当尽量避免在斜坡停车,特殊情况确需在斜坡停车也请务必拉好手刹,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如在车轮下放置砖头等障碍物,利用增大摩擦力的方法防止车辆意外溜车。切莫因一时大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文中插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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