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民刑交叉问题、货币所有权问题、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问题,被并称为商事审判的“四大陷阱”,极具争议,由此导致矛盾判决频出,成为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交易预期的一个重要疑难问题。

今天我们单独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专题问题,针对具体问题给出具体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规定(律师和法务分别该做什么)(1)

从律师角度来看,应当把握如下问题:

一、代理思路的选择

鉴于以往公司担保问题的巨大争议,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通过案例检索,以公司担保有效或者无效的既有判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说服法官支持本方代理意见的依据。

由于存在矛盾判决,因此,双方也都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在先判决,作为有利的背景案例材料。

所以律师在选择代理思路时,要将是否属于需要审查决议的情形;如果需要,债权人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

二、举证重点

商事担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作为一种纯粹的担保债务负担,通常背后一定是由某种利益交换或者牵涉。这种背后的商业利益交换,如果符合《纪要》第19条所列情形,可以去除脱保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商业故事和逻辑,在庭审中以证据呈现时,应当简洁。清晰,通过关键证据梳理出交易动机和行为脉络,完成法庭的完整交易链条复原,才能说服法官,赢得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规定(律师和法务分别该做什么)(2)

三、往来电话及邮件的证据意义及保存方法

相关规定设定了多个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的情形,如明知判决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对于明知这一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重要要件事实的证据,其实有相当难度,因为“明知”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难以捕捉或者保存。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双杠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和电话显示了债权人明知的信息,则能清晰勾画出其“明知”、非“善意”的主观状态,进而直接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但公告事项可能是概括性的授权或者描述,而并非专为担保交易特别作出。此时,案涉担保是否能够直接包括在公告的期间、金额、主体范围之内,并非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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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务角度来看,应当把握如下问题:

一、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提供担保及接受担保的行为规则

产生纠纷后,《纪要》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根据《纪要》的内容评估风险。

二、尽可能对公司章程和机关决议进行实质审查

为降低风险,债权人应尽可能对公司章程和机关决议进行实质审查。对重大的担保事项,应要求全体股东或董事会面签决议,并录音录像。

三、提高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意识

要做好公司章程、机关决议、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确认工作。最佳方案是将章程、机关决议作为合同附件,并经公司签章确认。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规定(律师和法务分别该做什么)(4)

四、及时补正担保合同效力瑕疵

对欠缺公司机关决议的担保合同,在产生纠纷前,要求公司进行决议追认。

五、关于决议文本

在实践中,大量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并不非常规范,因此,其决议形式和文本,都未必有特别完备的形式。如果其有意为暂时性的交易达成提供便利,并伺机在事后的担保责任承担中进行抗辩和逃保,则更可能在决议文本上有意无意地作出遗漏。

为确保决议的有效性,进而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建议由债权人事先提供规范的决议文本,将担保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主体名称、金额等有关债权的各项要素,有关决议的机关、人员、身份、出席情形、表决情况、持股情况等各项要素,完整列入决议文本,后面应当附上完整的与会人员名单、证件、签名及盖章。

六、关于债权转让与债权估值

在债权转让的场合,还涉及原债权是否已有有效的担保,对债权的价值影响重大。在此环节,尽职调查及评估,就不仅仅要看是否有担保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还要审查是否有有效的公司担保决议,并以此作为债权估值及回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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