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行为的手段必须与行为目的相协调,通俗地说,就是凡事要掌握火候,不能“过度”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审慎斟酌,以求得到二者较为合理的平衡,防止作出过分的或错误的行政决定,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如何解决比例分配问题?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如何解决比例分配问题(如何坚持比例原则)

如何解决比例分配问题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行为的手段必须与行为目的相协调,通俗地说,就是凡事要掌握火候,不能“过度”。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审慎斟酌,以求得到二者较为合理的平衡,防止作出过分的或错误的行政决定。

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行为方式应当具有适当性。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是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是指有多种措施均能达成目的时,在这些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对人的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比如,对于某违法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如果只需对企业处以罚款即可达到制裁和防止其违法的效果,那就不应施以其他影响更大的行政处罚措施。狭义比例原则是指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其所带来的利益显失均衡,应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比较取其大”。

近年来,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有着越来越多的体现。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该条规定强调的就是在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限度内,应该选择一种最适当的手段。《行政强制法》第43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禁止性规定在于通过比例原则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强调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能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全面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共同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因此,国家治理应当恪守比例原则,不能为推行某一措施只讲利而不讲弊,为否定某项措施而只讲弊不讲利;不能只讲目的不讲手段,也不能只讲完成任务而不讲成本核算。坚持比例原则的前提是公民权利不得随意受限制,它为权利限制设定严格条件,也就是站在权利本位的立场上,要求国家公权力运行必须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根本出发点与最终落脚点。

同时,比例原则也要求国家治理必须选择损害最小的手段。为了实现某个特定公共目的,如果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不可避免,那么只能选择损害最小的手段,而且该手段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与所造成的损害还必须均衡。如果手段带来公共利益,但却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侵犯,也是不正当的。换言之,一般情形下不得随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只有经过审慎地权衡公共利益与权利之后,认为侵害手段合比例,才可以限制权利。

在国家治理中,比例原则还意味着利益的平等性。现实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二者不可避免发生冲突,要依据法律确定的价值准则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具体而现实的衡量,推动公益与私益在平衡中实现互动式增长,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要警惕和防止掌握公共权力的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侵害普通公民的个人利益,或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可以说,比例原则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实现均衡配置和协调增长。

目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交通拥挤、环境污染、居住失衡、能源紧张等问题,我们的管理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有前瞻眼光,构建具有广泛包容性的利益均衡机制,恪守比例原则,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保障。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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