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9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对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审理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的效力(债权受让人以债权出让人名义申请执行)(1)

石景山法院执行局法官曲东民。图源石景山法院

通报会上,石景山法院执行局法官曲东民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2021年8月24日,石景山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吴某应返还百某公司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16日,百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经审查发现百某公司已于2022年2月10日注销。百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报告,百某公司已于注销前将该案债权转让给朗某公司。法院执行实施案件以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已注销登记,不符合法院执行案件受理的条件为由,于2022年6月14日,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实施案件进行中,2022年4月18日,朗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法院审查中,传唤了注销前公司股东为柴某(持股60%)、王某(持股40%)。经查,2022年2月10日,百某公司与朗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债务抵偿协议》,约定:百某公司将该案民事判决书对吴某享有的到期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转让给朗某公司,用以抵偿百某公司欠朗某公司的债务,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债转双方向吴某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百某公司的股东柴某、王某对该案债权转让及债务抵偿经过,确认无误。据此,法院执行裁决案件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朗某公司。

上述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分别生效后,朗某公司重新申请了执行案件。

曲东民介绍,该案立案时,债权受让人朗某公司担心自己债权转让的证据不充分,立案部门不予立案,就使用百某公司注销前出具的委托手续,向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申请执行人已注销,如果径行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有可能造成该案债权难以实现,债权受让人要证明自己的合法债权,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途径,例如诉讼或者公证,维权成本较大。为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石景山法院准予债权受让人提起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决案件。在审查中,有效地查实了当事人本次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以执行裁定书的方式,确认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在司法正义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了司法便民。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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