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房地产信息网(刚刚武汉楼市发布重要公告)(1)

全文如下: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监管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是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保存、加工形成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包括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股东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项目证件编号等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经裁决判决、裁定或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约行为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及项目基本信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征集。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一)开发企业自行申报;

(二)房产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处罚决定等;

(三)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开发建设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认定后,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依托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布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将认定结果及拟公布信息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对于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市房管部门应予以复核认定。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不超过5年。开发企业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的,经市场管理中心初审,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最短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对社会影响大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或认定依据发生变更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对已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按《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记分,同一信用信息应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评价。

信用记分每年恢复为基础分,对外公示的历史信用记分,不得变更,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警示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75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

第十七条 信用得分不低于9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可采取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等方式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二)作为资质升级和延续的参考指标;

(三)享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纳入“警示名单”的开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市房管部门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

(二)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跟踪督办;

(三)暂缓受理开发企业新建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四)将信用得分作为降低或注销资质的重要依据;

(五)向市信用平台上传开发企业失信行为警示信息,由市信用平台向自然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出警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认定、记分、等级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到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房规〔2019〕2号)予以废止。

附件: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开发企业信用扣分,根据不良行为轻重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符合A类情形的扣2分,符合B类情形的扣3分,符合C类情形的扣4分,符合D类情形的扣5分。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扣分或否决扣分的,按规定办理。

一、信用信息扣分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A类情形,扣2分:

1.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件及在售商品房信息。采取网上渠道销售或在销售场所以外开展销售宣传未按前述要求公示的;

2.未按规定公示受托代理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委托书等内容;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

4.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

5.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订款、定金、房价款等,未就款项性质、金额、违约责任与买受人进行书面约定的;

6.与买受人协商一致,但未按约定期限退还房价款或其他相关款项导致投诉并拒绝整改的;

7.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商品房价目表、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含性质、租售方式、租售价格及有效期等)、室内外交付标准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

8.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制定交付方案或未按要求公示交付、竣工、测绘成果证明等资料的;

9.不配合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征集及其他管理工作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B类情形,扣3分:

10.新建商品房设置样板房,未说明实际交付标准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

11.销售全装修商品房,销售现场或交付样板房未公示交付标准,未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清单等内容的;

12.销售全装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按要求对外开放样板房的;

13.以圈存保证金、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一次性付款、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等附加条件限制意向购房人参与登记、选房的;

14.违规向购房人提供购房首付贷的;

15.擅自向购房人转让未竣工项目车库、车位的;

16.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的;

17.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预签约信息锁定、购房资格核查资料上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手续的;

18.未按规定及时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的;

19.未经规划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的;

20.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2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缴纳相关费用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前置条件的;

22.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的;

23.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未按规定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4.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

25.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拒绝出租的;

26.物业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书面报告的;未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

27.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在30日内将停车位租售情况书面告知物业企业;

28.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的;

29.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30.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的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C类情形,扣4分:

31.销售商品房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

32.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33.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4.开发企业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35.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条款,经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

36.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37.开发建设住宅物业,应公开招标而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38.未依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为D类情形,扣5分:

39.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

40.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的;

41.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被委托的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42.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在其委托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的;

43.未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的;

44.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的;

45.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拆分房价款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一致的;

4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认筹、预定、定制、团购、吸纳会员等方式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47.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未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48.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49.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在商品房项目推广中宣传或使用尚在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名称、形象标志等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以及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相关词语,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的;

50.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1.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53.销售全装修商品房,未按规定建设交付样板房的;

54.非住宅类商品房,未向买受人说明土地、房屋规划用途或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的;

55.交付样板房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擅自拆除或出售的;

56.拆除项目主体建筑外设置的交付样板房,未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备查的;

57.交付的全装修商品房与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不一致,擅自变更装修交付标准的;

58.交付时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59.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60.擅自将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61.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62.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63.落实销售主体责任不到位,销售人员未按规定开展销售活动的;

64.未执行限购限贷政策,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

65.违反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等书面承诺的。

二、追加扣分

1.因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未按要求整改,造成集中投诉或群体上访,且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的,追加扣10分;

2.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的追加扣10分;

3.被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的追加扣10分;

三、否决扣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招投标、预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和预售监管资金进账、使用手续的;

3.在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等手续时提交不实承诺的;

4.擅自销售被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商品房的;

5.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出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许可证件的;

6.未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足额直接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7.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8.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9.不按照要求移交社区服务用房的;

10.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教育设施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1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3.因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且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发生群体上访或被列入市级以上涉房重点问题清单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4.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