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农民工也可依法维权)(1)

李干子(左一)拿到赔偿。摄影丨通讯员龚芬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记者洪怀峰通讯员龚芬)近日,南昌县农民工李干子及其家属,因为一起工伤事故得到圆满解决,特意走进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表达感谢。

去年9月,南昌县某建筑劳务公司口头聘请了当地农民工李干子等人到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某工程项目工作。工作不到一周时间,李干子在操作切割机切割水管时,不慎割断左手食指。由于该建筑公司还未与李干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参加社会保险。李干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也未能及时得到赔偿。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注册地南昌县某司法所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李师傅所提出的赔偿金大大超出了公司的预期,故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双方积怨较大。

于是,李干子便到事发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寻求帮助,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接待了李干子的来访。针对李干子年纪大,文化低,工伤认定的资料证据难以收集等情况,执法大队专门派出人员第一时间到用人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在确认李干子所陈述的事实后,又立即召集建筑公司、李师傅、目击证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调解,同时不断帮助李师傅完善工伤认定的各项资料。

在这一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解读《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讲明未签劳动合同以及拒不支付工伤赔偿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也积极劝解李干子不要道听途说,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提出合理诉求,经过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协议签订后,李干子反映由于年纪较大,不会使用手机银行,希望拿到现金,于是执法人员再次联系用人单位,在执法大队办公室现场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李干子拿到了8万元工伤赔偿款后,连声感谢,涉事企业也对执法大队的服务表示满意,并称今后一定会加强用工管理工作。

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李干子应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该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近年来,各类用工形式逐渐增多,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成为有效的法律依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后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依法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才能够有效地降低劳动用工意外成本,同时对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今年以来,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已受理未参保单位劳动者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十余起,现已下达认定书9份,成功调解3起。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他们将继续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抓好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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