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别人撞倒枕骨骨折怎么赔偿(高空坠落双脚粉碎性骨折)(1)

近日,东辽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劳务纠纷案件。

王某在为陈某提供劳务工作期间,不慎从高空跌落,致双脚粉碎性骨折。根据生效判决,被告陈某应立即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故原告来到东辽县法院申请执行。

接手案件后,东辽县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干警传唤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卧病已久,执行人员前往申请执行人家中询问和看望,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生活拮据且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支撑,受伤后唯恐失去劳动能力,急需用钱进行后续治疗,希望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开展,并明确向法院表示没有资金给付。东辽县法院执行局迅速组织执行力量,从线上查控了被执行人9000余元,又线下开展财产查询工作,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由于各项执行措施带来的震慑,被执行人主动提出了执行和解,并表示愿尽最大努力将赔偿金给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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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东辽县法院执行干警的监督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内容当场给付了全部款项80000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编辑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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