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我国建筑业企业设计施工综合实力的现状,在国内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让国内庞大的建筑市场成为企业培育国际竞争力、参与全球市场搏杀的练兵场,有利于建筑企业更好地做大做强联合体作为国际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商业运营模式,也成为我国工程企业迈向国际高端市场较为便捷和高效的途径相较于传统的DBB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法律风险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风险范围由之前的设计阶段延伸至施工承包阶段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对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制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模式下)

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制度

考虑到我国建筑业企业设计施工综合实力的现状,在国内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让国内庞大的建筑市场成为企业培育国际竞争力、参与全球市场搏杀的练兵场,有利于建筑企业更好地做大做强。联合体作为国际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商业运营模式,也成为我国工程企业迈向国际高端市场较为便捷和高效的途径。相较于传统的DBB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法律风险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风险范围由之前的设计阶段延伸至施工承包阶段。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对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联合体内部明确责任与分工,并及时呈报发包人,争取取得其认可文件

首先,联合体在投标时所签署的联合体协议通常为格式性、概括性的文本,仅能满足投标需要,对于联合体成员间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分配与风险分担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并不能够有效规避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在联合体协议起草过程中需重点关注成员对外构成违约或侵权时的风险分担、履约担保的提交、费用收取、发票开具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事宜,这也是通常容易忽略并在履约中较易产生纠纷的事项。

其次,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但如果可以取得发包人对联合体成员分工的书面确认,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会产生一定程度影响,(2014)浦民初字第88号案件即为此例。

谨慎参与施工管理与组建紧密型联合体

通过案例可归纳出司法审判中基于对《建筑法》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解差异及综合联合体一方对另一方的分包商是否管理、是否受益等要素考虑,也会判定联合体一方应对另一方的分包商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尤其对于紧密型联合体,其通常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人员在项目部交叉任职,对于分包商的管理难以避免。

以两篇颇具典型性的检索案例为例进行对比说明,且该两篇案例来源于同一项目:(2021)桂04民终1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牵头人)不是施工承包人,也不是直接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存在分包关系的合同相对方,分包工程承包人请求设计单位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桂04民终9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联合体成员各自的不同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完全按各自约定的分工进行,且实际施工人也并不清楚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内部约定,联合体成员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工程分包时已明确告知实际施工人其内部的分工约定。联合体成员共同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

当然,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之一便是设计、施工单位间能够更为高效、畅通、及时的沟通与配合,彼此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但是,前提是设计单位具备对于施工的管控能力,通过其参与施工管理可以更为高效的组织施工并降低风险,在不具备相应能力但又深处相应工程总承包项目之中,则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自身法律风险予以有效防控。

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文档与证据管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了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对诉请中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笔者检索所得多篇案例均因举证不力而诉请未获支持,如(2021)川34民终333号案件中,发承包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款的应付金额,导致发包人主张其超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欠付其工程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各方应承担举证不力对其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各方的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2020)浙0921民初510号案件中也是当事人未提供有关合同供法院查证各被告间的法律关系,而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传统业务中的文档管理相对简单,大多围绕设计文件成果与设计变更、验收等,但参与到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于施工资料及证据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度计划管理、气象与水文地质资料、材料与机具设备进出场及检验记录和报告,另外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开停工通知以及竣工验收与结算资料等的管理在争议解决中也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当然,如果设计单位管理团队能够熟悉并使用法律所认可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公证文书、录音录像等证据形式补强证据资料,对于争议解决中争取更多利益会有着关键作用。

除应关注文档与证据资料管理外,设计单位也应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收发文制度,函件、签证、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重要的施工过程资料,要分类编号归档整理。当制度建立并完善起来,便不会因人员的流动导致文件的缺失。

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立法对工程总承包并非当然适用,可据此合理抗辩

现行《建筑法》中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并未作区分,但设计单位在这两者中法律责任的区别却是根本性的。在设计单位已按照前述建议进行风险防控,仍面临对分包工程承包人、供应商、实际施工人等承担连带责任,则明显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对另一方所签合同无从知晓、对合同履行无法控制,该连带责任也通常已超出其因实施本工程所获利益。

从更深程度探讨,建设工程领域立法的建构是基于传统DBB模式,也即设计与施工是分业而治,当前工程领域联合体通常情况下也是施工企业所组成,将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能出现无法契合之处,产生与法规不相符之实践。因此,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施工单位间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并不能奉为圭臬,碰到相关问题时要探究该规定在相关问题上适用的公平性,并据此提出合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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